措施浅析探GNJ望权案件GNJ有效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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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案件有效执行措施浅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并 与之保持干脆联系与交往的权利。该权利重在维护未与子女朝夕相处的父母一方与子女间 的交往,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联络。建立探望权制度,既是亲子关系的本质体现,也 是现实生活的须要。当前,随着我国安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父母一旦离婚,双方 争要子女随其生活的状况特别普遍。但由于种种缘由,子女通常只能与父母中的一方共同 生活,而不得不与父母另一方分别。探望权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其一方面保证了不与 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意了其对子女关切、抚养、教化、亲近 的自
2、然情感须要,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损害,有利 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一、探望权的确立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 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 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所以离婚后父、母各方仍旧要担当对子女的抚养、教化、关切成长 的义务,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与子女共享亲情之乐的权利。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对探望权作了如下规定,离婚后,不干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 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 消逝后,应当复原探望的权利。这些规定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空白,将司法实 践中普遍存在的支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时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立法方式得以真 正确立,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供应了法律依据。探望权 案件在有些离异夫妻中间是能够得以实现的,因为多数的夫妻在离婚后都能做到为婚生子 女着想,不管孩子和谁一起共同生活,为孩子生存、学习和成长供应一个宽泛的空间是做 父母的共同的心愿,所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还是简洁得到对方的理解和认 可。二、探望权
4、案件执行难的表现探望权案件执行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查封、扣押 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搜查财产、代履 行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适用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这是因为探望权是一种特别的权利。特 别在案件的执行标的是有着生命的人而不是债权或者物品。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 执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给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依据这条规 定,可以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调解、判决或裁定为由,申请法院强
5、制执行。但 是,详细强制执行措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均对此未作出相关的规定,给人民法院的执行 带来了肯定的困难。执行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否,在肯定程度上严峻制约着探望权利能否真 正得到实现。2、帮助执行人的帮助义务履行难。探望权案件中巾请人自然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被执行人是干脆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主体是否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呢?可 否作为巾请人巾请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隐匿孩子阻挠另一方 行使探视孩子的权利,祖父母或外祖父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 问题。由于我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较深,血浓于水是我国家庭关系的真实写照,就目前的 状况来看,很多未成年子
6、女一诞生就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祖孙之间产生了深厚的 感情。而依据婚姻法,没有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明确规定“不干 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所以祖父母或外祖父 母没有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不享有 探望权利,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被执行人履行探视的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祖 父母或外祖父母转移、隐匿孩子,阻碍人民法院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负有帮助执行义务没有异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帮助执行的 责任”,其中的“有关个人”就包括负有帮助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
7、母。但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负有帮助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很难实行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3、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与人民法院警力的有限性和执行案件 的期限性之间存有冲突。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只要被执行人或帮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不断做当事人的工作,不断实行执行措施,致使案件处于不稳定状态,给法院增 加了工作量,阻挠了执行工作。当事人一年要行使探望权好多次,当事人行使一次,人民 法院立案执行一次,当事人以后再行使探望权,再去立案申请执行,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的 讼累,也增加了诉讼成本,不能体现便利当事人和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与司法为民的思 想不相吻合。但是,人民法院只立案一次,
8、也存在问题,案件何时算结案,执行是有期限 的,六个月的期限内只能满意当事人探视几次孩子的愿望,另一方再阻挠,还是麻烦事。其次,当事人探视的时候,人民法院总不行能每次都派出两名执行人员紧跟着吧?法院警 力有限,执行案件很多,本身工作量就很大。明显每次探视,执行干警不离左右的做法是 不行取的,也很难行得通。4、当事人举证难。民事诉讼中贯彻“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执行案件也强调当 事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须要供应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财产状况等有关状况, 被执行人对自己的抗辩也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 都是一对一的证据,申请人说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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