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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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办: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2009年8月第8期(总第64期)协办:劳动争议仲我委员会办公室崇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崇文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嗓蒯Je签订试用合同是违法行为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能否追索培训费请问: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公司或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应终止还是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土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
2、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相关法条: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3、不得超过一个月;满案例简介:林某是一家三星级酒店的厨师,1996年12月林某进入该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初酒店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港式口味的菜肴市场前景很好,于是酒店派遣林某到香港一家厨艺学校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在这三个月期间,酒店照常发放给林某基本工资,同时为林某在香港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六千元。林某回到酒店后推出一系列港式菜肴果然给酒店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8年1月,林某向酒店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与林某经过多次协商,林某仍然坚持离开。在林某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须承担违约金四千元。林某愿意交纳四千元违约金,但对酒店提出的支付培
4、训费六千元的要求却不同意。酒店向林某追索培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评析:本案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较具典型性,用人单位支付了大笔培训费培训本单位职工后,职工却不愿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仅损失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
5、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了培训费用,而且往往是为竞争对手培养了人才。本案中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培训费。首先,本案中林某所接受的培训学习不是一种基本职业技能训练,而是一种提高训练。该酒店不负有对林某进行厨艺水平提高培训学习的义务。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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