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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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育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厅
2、和科技厅共同管理。财政厅、科技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科技厅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拟订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
3、资金分配下达,配合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牵头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市县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等。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权责对等、强化内控,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聚焦省委、省政府关于科
4、技创新的决策部署,重点用于以下五个方面。(一)加强基础研究。通过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支持自由探索类、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和开展科学前沿探索、创新理论和方法等,支持软科学研究。(二)强化技术攻关。支持聚焦国、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集中优势力量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重大集成式协同攻关。加强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产业技术攻关。支持能源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生命健康、应急安全、文化遗产等领域技术攻关。(三)加快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引导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成果示范推广等转移转化活动,支持开展技术转移、资源共享、企业孵化等技术服务。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和区域创
5、新体系建设。支持科技金融和科技服务业发展。(四)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育。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等能力提升,支持省级科研院所改革发展。支持引育国内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开展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支持高端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对接、科学传播推广等活动开展。支持科学技术普及。(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包括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分配下达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据实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管理。(一)项目法。适用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需
6、求,由科技厅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市(州)推荐的项目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推荐意见后上报。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事项,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据实法。适用于政策兑现、激励引导等事项,由科技厅商财政厅确定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因素法。适用于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按业务因素(权重80%)、绩效因素(权重20%)计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业务因素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环境(20%)、科技活动投入(20%)、科技活动产出(20%)、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
7、况(20%)等。绩效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市(州)绩效评价结果、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科技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科技厅常态化开展科技需求征集,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一般在当年10月底前开始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事项。第九条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下达文件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印发。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第十一条预算年度终了尚未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依法属于政府
8、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用专项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和设备,按规定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与工业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并对外开放共享。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方式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一)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同步核定专
9、项资金支持额度的支持方式。(二)后补助是指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或设备(设施)开展研发活动、转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省级财政根据实施绩效、评估结果、获奖情况等,事后给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第十五条以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问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10、2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3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统计年鉴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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