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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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T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20XX-XX-XX实施20XX-XX-XX发布医疗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征求意见稿)DB31/T XXXXXXXXX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ICSC 501DB31/T XXXXXXXXX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疾病预防
2、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参加起草人:本文件于20XX年XX月首次发布。I医疗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卫生管理要求、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卫生检测检查要求和清洗消毒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新、改、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有洁净度要求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
3、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0849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01 空气净化器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 488 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WS 696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DB31/T 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31/T 689.1 感染预防技术要求 第1部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A类环境 class A environment医疗机构非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区域的环境,包括相关科室的门诊、急诊、医技、住院、辅助
4、用房等区域的环境。3.2B类环境 class B environment医疗机构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区域的环境,包括负压隔离病房、发热门诊等区域的环境。3.3负压隔离病房 negative pressure isolation room 采用空间分隔并配置全新风空调系统控制气流流向,保证室内空气静压低于周边区域空气静压,并采取有效卫生安全措施防止传染的病房。其中包括负压留观室。3.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
5、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来源:DB31/T 405-2021,定义3.14 设计卫生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各类区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DB31/T 405、GB 50849、GB 51039的要求。4.1.2 各功能区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不应使用不同功能区域的回风。4.1.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具有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4.1.4 不应使用产生交叉污染的空气热交换装置。4.1.5 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用房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全新风空调系统。4.1.6 B类环境的空调系统设计应满足全新风运行要求。4.1.7
6、 B类环境的诊室和病房宜设置温湿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并设置合理气流。4.1.8 B类环境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应按区域独立设置。4.2 新风及新风口4.2.1 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4.2.2 新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距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冷却塔、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源等不少于8 m。4.2.3 新风口不宜设置在排风口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也不应设置在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避免受到冷却塔气溶胶的影响。4.2.4 新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 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当新风口设置
7、在屋顶时,距屋面不宜小于1 m。4.2.5 新风口应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等防水配件,并设置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4.3 空调机房 4.3.1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空调机房内。4.3.2 空调机房应有足够空间便于空调机组的维护、更换和清洗。4.3.3 空调机房内不应设置集水井等污染源。4.4 空调机组4.4.1 空调机组设置应方便维修、检查和清洁。4.4.2 空调机组应设置粗效和高中效(GZ或以上过滤级别)两级过滤器,并应便于清洗或更换。4.4.3 中效及中效以上空气过滤器应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4.4.4 空调机组中的加湿器及加湿材料应耐腐蚀,加湿器宜采用蒸汽加湿器,B类环境宜采用干蒸汽
8、加湿器。4.4.5 不得使用喷淋式空调机组。4.4.6 所有气流流经表面应易于清洗、光滑耐腐蚀、耐霉变、抗磨损,能够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4.4.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应设置过滤装置,并符合GB 51039的要求。4.5 风管4.5.1 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洗。4.5.2 制作风管的材料和风管内衬材料不得散发有害物质,不得产生适合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强度。4.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
9、m250mm的风口。4.5.4 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与送风口之间应采用风管连接。4.5.5 风机盘管与回风口之间应采用风管连接。4.5.6 管道末梢的软管长度不应大于1m。4.5.7 需要屏蔽放射源的房间,进出房间的风管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4.6 送风口和回风口4.6.1 一般要求4.6.1.1 应结合平面合理布局送、回风口,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并保持合理的压力梯度。4.6.1.2 送风口宜设置孔径或缝隙不大于6 mm的防鼠装置。4.6.1.3 回风口不应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区域。并应设置孔径或缝隙不大于6 mm的防鼠装置。4.6.2 A类环境4.6.2.1 病房内合理设
10、置送、回风口,确保良好的气流组织,合理布置病房与护士站、走廊、卫生间、浴室等各室间的空气流向。4.6.2.2 儿科候诊区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4.6.2.3 急诊、眼科、耳鼻喉科等有特殊要求的诊室、治疗室以及口腔科、内镜室等有大量气溶胶产生的高风险区域应确保良好的气流组织,合理布置医护人员与病人间的空气流向。4.6.2.4 急诊等人群密集区域的空调箱内宜设置空气净化消毒段,并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4.6.2.5 急诊、门诊候诊等人群聚集场所应设置二氧化碳(CO2)在线监测装置。4.6.3 B类环境4.6.3.1 诊室、病房等污染区的送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上部。诊室回、排风口应设置在房
11、间下部,病房回、排风口应设在与送风口相对的床头下侧,房间回、排风口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1m。4.6.3.2 诊室、病房等污染区的排风量应大于送风量的10%。4.6.3.3 负压隔离病房的送风应经过粗效、中效、亚高效过滤器的三级处理。4.6.3.4 负压隔离病房的通风系统在过滤器终阻力时的送排风量,应能保证各区压力梯度要求。送、排风系统过滤器应设置变频装置,有条件时,可在送、排风系统上设置定风量装置。4.6.3.5 负压隔离病房应设置压差传感器和显示装置。4.6.3.6 负压隔离病房通风系统的送、排风机应设连锁控制。4.6.3.7 每间负压隔离病房的送、排风管应设置可独立关闭的气动或电动密闭
12、阀。4.7 排风系统4.7.1 一般要求4.7.1.1 A类环境中的核医学科、放射诊疗室、病理室、检验室、实验室和B类环境等含有害污染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符合以下要求:a.排风机应放在整个系统的末端;b.机房应靠近外墙或放置在屋顶,排风口所在位置应最大可能地减少排风反流到建筑内;c.正压段尽量短。4.7.1.2 A类环境中的核医学科、放射诊疗室、太平间、病理室、检验室、实验室和B类环境等含有害污染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所有排风应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后直接排至室外。4.7.1.3 人员集中且较为密闭的场所,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区域,应设置机械排
13、风设施,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4.7.1.4 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污洗室、卫生间等污染区域,室内相对于周围区域应为负压。4.7.2 B类环境4.7.2.1 B类环境应设置带高效过滤的排风系统,并设置备用排风机。4.7.2.2 负压隔离病房高效过滤器应设置在房间排风口处,排风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检漏和消毒灭菌,确保过滤器安装无泄漏。4.7.2.3 负压隔离病房排风机位置的设置应确保在建筑内的排风管道内保持负压。排风机吸入口应设置与风机联动的电动或气动密闭阀。4.7.2.4 负压隔离病房室外排风口应远离进风口和人员活动区域,并设在高于半径15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的地方,应满足距离最
14、近的建筑物的门、窗、通风采集口等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0m。4.8 冷凝水系统4.8.1 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应与污水、废水、雨水系统直接连接。4.8.2 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的冷凝水盘出水口应设置水封。4.8.3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4.8.4 B类环境空调冷凝水应分区集中收集,并与传染病区污、废水统一处理。4.9 冷却塔4.9.1 冷却塔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口或自然通风口。4.9.2 冷却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4.9.3 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污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4.9.4 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具有持续消毒效果的水处理装置。4.9.5 宜设置控制气溶胶逸散的装置。5 卫
15、生管理要求5.1 投运前管理要求5.1.1 在开始既有空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修整或改建前,业主应进行感染控制风险评价。风险评价应确定改造程序来尽量减小对设施运行的干扰和尘粒、气味和微粒分布的影响。5.1.2 应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后投入运行前所有空调送回风气流流经的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清洁。5.1.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后投入运行前应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5.2 运行管理要求5.2.1 管理机构5.2.1.1 应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主管领导;应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负责落实医疗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卫生管理职责应按WS 488的要求执行。5.2
16、1.2 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应接受医院感染控制专业人员进行消毒理论知识的培训,并掌握空气微生物传播与防治、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二次污染的基本知识与技能。5.2.1.3 医院感染控制专业人员应参与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5.2.2 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卫生培训; 卫生检测与检查; 清洗消毒;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档案管理。5.2.3 卫生检测与检查5.2.3.1 管理部门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洁维护保养计划。5.2.3.2 管理部门应根据以下三种情况自行开展卫生检测与检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首次运行之前
17、需按本标准卫生设计要求、卫生管理要求、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开展卫生检测与检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3个月及以上再次运行之前,需按本标准卫生管理要求、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开展卫生检测与检查; 运行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不少于一次,需按本标准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开展卫生检测。5.2.3.3 管理部门应按表1、表2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部位或部件进行定期自检。表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部位或部件卫生要求新风进风口保持清洁,周围无明显污染源新风机房/空调机房保持清洁、干燥,不应堆放与空调运行无关的物品新风处理机和空气处理机新风机组/空调机组部件完好,保持清洁,无明显的污
18、染物,正常运行过滤网保持清洁空气过滤器正常运行,容尘量在正常范围内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霉斑和明显积尘冷凝水系统冷凝水管水封不得漏水、堵塞排水管保持通畅,无积水凝水盘无积水、无漏水、腐蚀、结垢、积尘和霉斑加湿(除湿)设备水源符合GB 5749中的要求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有凝结水产生内部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检修(查)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风机盘管、室内机风机盘管、室内机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滴水现象过滤网保持清洁空气过滤器正常运行,容尘量在正常范围内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
19、冷却水系统(含闭式冷却塔喷淋水系统)冷却塔内壁不得有污泥、苔藓、藻类冷却水经水过滤、缓蚀、阻垢等水质处理,冷却水系统运行期间持续采取冲击性或连续性杀菌和灭藻(除藻)措施杀菌剂、灭藻剂贮存避光、通风、防潮,禁止露天存放;确保投放量,其浓度水平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负压隔离病房压差传感器正常使用,并定期强检联锁控制启动通风系统时,应先启动系统排风机,后启动送风机;关停时,应先关闭系统送风机,后关闭系统排风机表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部分部位或部件的自检清洗周期部位或部件A类环境周期(月)B类环境周期(月)检查清洗清洗新风进风口1-1(检查)防虫网133新风机房/空调机房11212新风处理机和空气处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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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 集中 空调 通风 系统 卫生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