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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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聚焦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业升级和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主要
2、包括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各类专项基金以及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资本主要指通过私募方式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合法合规资金。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不参与基金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独资设立,也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出资设立,且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母基金。子基金可由母基金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社会资本合作出资设立,不再下设子基金。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
3、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一)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构建体现宁夏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持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逐步形成服务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基金矩阵,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二)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探索解决重点关键领
4、域“卡脖子”难题。第六条主要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基金:(一)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六新六特六优+N”产业,重点支持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清洁能源、数字信息、特色农牧业、文化旅游等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以及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二)支持科技创新,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挥耐心资本作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助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黄河安澜、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城乡供水、防洪减灾、节水降耗、资源利用、民生保障、能源保障、交通和水
5、网体系、信息网络、乡村振兴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围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增加融资规模。第三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七条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设立自治区级基金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除上述情形外,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第八条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按程序审核、提报母基金设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基
6、金管理绩效目标的考核,其他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管理的事项。(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结合相关产业在自治区产能利用情况,引导地方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三)宁夏证监局加强与基金业协会的沟通,指导做好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并开展相关监管工作。第九条自治区各行业部门、各地级市可结合产业项目储备、重点建设项目情况等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备选项目,对推荐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负责,但不承担投资决策责任,不得干预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各行业部门、各地级市推荐的项目
7、进行尽职调查以及独立的市场化评估决策,对是否最终投资具有决定权,并对投资决策负责。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议,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职责之外的事项,均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面向社会公开选择拟参股设立的母基金,或自行提出设立母基金的建议;(三)对拟参股设立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四)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母基金设立方案;(五)审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备;(六)监督母基金管理人履职尽责;(七)按照审定的母基金设立方案起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八)与母基金及出资人
8、签订受托管理协议;(九)公开选择政府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十)根据受托管理协议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针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制定完备的管理细则,向母基金委派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监督基金的运作,执行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十一)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十二)产业投资类基金投资项目政府出资金额超过1亿元,创业投资类基金投资项目政府出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投资进展情况;(十三)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委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做好基金登记备案、信用信息登记等工作,并监督相关基金做好基金登
9、记备案、信用信息登记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提供相关服务。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内控管理体系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实收资本不低于100O万元,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10、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十三条母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一)规划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发起设立子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设立方案;(二)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其他必要协议或制订章程,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三)负责制定子基金绩效评价目标和方案,并实施绩效评价;(四)负责母基金的投资退出与清算,督促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
11、金投资项目的退出与清算;(五)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需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第十五条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二)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四章基金运作第十六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
12、目标实现。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拓宽融资路径,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充分吸引撬动各类资本。(一)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可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合作设立区域子基金,调动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积极性,结合当地的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建立区市县联动投资机制,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持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二)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可与国有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发挥国有企业主业优势,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力,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与核心区域,强化产业协同。(三)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可与国内知名资本或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发挥产业资本优势,整合产业资源,推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在自治区打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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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 政府 投资 基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