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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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普惠托育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区普惠托育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本标准所称普惠托育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
2、有保障托育服务的机构。第四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普惠托育机构发展,制定认定标准。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普惠托育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研究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落实属地管理,负责本地普惠机构的认定、日常监管及政策保障。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通过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机构都可参加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第六条普惠托育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H(一)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利性质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明确“托育服务”相关内容。取
3、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H(二)收费合理合规、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执行所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H(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三年内机构无责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四)设立条件、托育质量参考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第七条普惠托育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H(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表(附件1)、自评报告(附件2)。(二)审核。县级卫生健康局联合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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