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支付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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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YLBZ海南省医疗保障服务标准Q/YLBZ422025生育津贴支付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2025-XX-XX发布2025-XX-XX实施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本文件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海南省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生育津贴支付工作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生育津贴支付的服务对象、实施主体、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途径、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存档等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生育津贴支付的
2、服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31596.4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待制定海南省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
3、织、自然人。5实施主体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6申请条件2010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生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申请。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生产时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用人单位,在生产时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2025年6月1日后(含)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业妇女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参保人在生产时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7办理材料生育津贴支付,需提供以下
4、材料(能共享电子证照的,可以免提交证件材料):71正常情况a)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见附录A);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办人提供);c)机关事业单位中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性质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津贴提供);d)委托书(非经办人办理时提供)。7)特殊情况7. 2.1在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需提供:a)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见附录A);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经办人提供);c)机关事业单位中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性质说明(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非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津贴提供);d)委托书(非经办人办理时提供);e)城乡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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