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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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X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及其处理活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
2、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本部门所监督项目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以上信息,并公布异议受理的渠道和方式。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对于所接触到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
3、密,不得非法打听、翻拍、泄露、篡改、销毁和隐藏等。第二章投诉第七条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O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限于以下五类:()招标人;(二)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三)招标代理机构;(四)招标文件允许分包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人;(五)授权代理经销商参与投标的制造商。第八条投诉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
4、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投诉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投诉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
5、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第十条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请求和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只有自己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请求和主张一般不予支持。第十一条投诉人不得虚假投诉、恶意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不得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投诉人提供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或者不能合理说明来源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予采信:(一)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投标保密信息;(二)应当保密的投标文件;(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密的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中
6、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招标人提起投诉的,投标文件不作为非法证据。第十三条投诉人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变更投诉请求及主张。投诉变更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相关规定。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变更投诉请求及主张。第十四条投诉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
7、门提出投诉;(二)不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属于本实施细则不予受理情形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并决定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明材料,难以查证;(三)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四)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五)超过投诉时效;(六)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
8、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九)其他有权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间,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应当责令暂停,但暂停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有关期限同时暂停计算。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
9、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条投诉人为二人以上,其投诉请求及主张相同,以及投诉人为同一人,提出多个投诉请求及主张,行政监督部门可合并处理投诉,统一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属实,但存在多种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据实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可将投诉书发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针对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提交投诉答复书。被投诉人不提交投诉答复书,不影响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第二十二条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代
10、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单位介绍信。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予以注明。第二十三条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的原则,行政监督部门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解,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参与。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
11、单位和个人协助。第二十六条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调解不得影响行政监督部门查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调解不成功,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继续处理投诉。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依据的有关文件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不作为认定招标投标活动合法的依据。其中,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第二十九条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解释应当按照发生争议条款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投标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真实意思。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投诉
12、人的解释;招标人是被投诉人的,原则上作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投标人的解释。第三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前,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质证应当在两名以上的投诉处理人员主持下进行。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辩论。在举行质证以前,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告知形式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参加质证。第三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按下列顺序质证:(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
13、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做最后陈述。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质证笔录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名称;(二)投诉处理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和记录员的姓名;(三)举行质证的时间、地点;(四)投诉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五)被投诉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六)质证辩论的主要内容;(七)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最后陈述。质证结束后,质证笔录应当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阅读及补正,并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投诉处理人员予以注明。第
14、三十三条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投诉人要求变更投诉请求及主张,或者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准许:(一)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变更或者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二)变更已超出原投诉范围,原证据已不足以证明,告知投诉人另行投诉;(三)变更或者撤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准许。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第四章投诉处理决定第三十四条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驳回:(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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