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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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纠纷 特征码 qXFaklseZRUUxqPhFGNz 借款合同纠纷一:注意事项 一、 主体 1、 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 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 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2、 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 (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 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有如下几种 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 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
2、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 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 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 号关于 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 第 2 页 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 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 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 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
3、未按判决确定的期 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 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存在实际借款的情况,是列为共 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 5、 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 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 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 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 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 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 动,银行
4、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 停止经营的唯一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 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 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 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 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二、 管辖: 第 3 页 1、 级别管辖(略) 2、 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 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 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 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
5、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 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 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 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 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 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 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4、 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三、 时效 1、 普通时效 2、 特殊情况注意: (1)借款期限
6、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注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 算时效上的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 第 4 页 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 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 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
7、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 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 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 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 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 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 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4)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 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
8、人一方提出要求” ,产生诉讼 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第 5 页 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 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 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证的时效: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 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 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刚才讲到的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只要不符合 新的保证合同的,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 证据 1、
9、需要举哪些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 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 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以及与当事人主体相关连 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保函、质押合同、抵押物 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出质登记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的证据(主要是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如借款借据、转存凭证等, 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个人认为可视情况予以提供,为 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对己方无不利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供) 构成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证据(包括扣款扣息或还款情况构成 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其他依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以
10、及诉讼请求 第 6 页 的需要提供的证据 综上,任何一个案件(不仅仅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都要 紧紧把握好这四个方面的因素,只要这四个方面因素把握好了, 律师在办案方面,起码不会犯大错,所以这点要谨记! 五、 利率及利息 1、利息利率:(1)民间借贷,对利率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注意,仅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 企业之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我个人认为还是按照民通 意见124 条及 91 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 8 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两条款均明确规定对借贷 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有争议,情况不
11、明确的情况下,可按照银行 贷款利率判决给付利息);如果约定了,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来按 99 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执行,就是严格按照央行规定的利率及其上下限来执行;后 依据 XX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而且根据 XX 年 10 月关于调 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 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 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 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 2.3 倍,贷款
12、利率下浮幅 第 7 页 度不变 2、复利问题: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 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但依据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 通知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指引: 视代表当事人情况提出相应的诉请或抗辩。当然,对若干意见 这条的理解也可以是:出借人或债权人不得单方将利息计入本 金计算复利,但并不禁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利息计入本金 计算复利的情形,同时在计算复利时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银 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罚息利率:按最高
13、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 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执行,XX 年以前,是日万分之二点一,XX 年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 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按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 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个人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利率, 就按该利率加 30-50%,没有的话就按基准利率,我个人操作一 般是参照这个按基准利率加收 50%计算,在利率高的情况下是 比万分之二点一高的。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这里指利 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被确认无效后,利息 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缴的,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第 8 页 关于审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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