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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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精品”认证评价活动,维护“江苏精品”品牌形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开展的“江苏精品”品牌培育、评价、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产品(服务)自愿性认证活动。第四条“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第五条“江苏精品”认证工作按照培育、
2、推荐、标准先进性评价、信用征询、认证等程序进行。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设区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精品”品牌培育、推荐和监管。省级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负责“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和“江苏精品”标准体系建设。“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第六条鼓励社会各方对“江苏精品”宣传、推广和采信。对“江苏精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培育和推荐第七条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目标要求,围绕全省优势产业和
3、特色产品,重点培育高标准、高质量的品牌产品(服务),推动江苏产品(服务)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可纳入培育库:(一)一般性条件1 .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存续3年以上的在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组织;2 .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3 .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保持盈利;4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3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5 .拥有商标专用权,且在有效期内;6 .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执行标准具有先进性。(二)差异化条件1 .农业(1)培育主体应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且具
4、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技推广和综合服务能力;(2)在所属行业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种植业、林业要求地域连片面积100O亩以上(常规稻麦100O亩、特粮特经500亩、绿色蔬菜200亩、食用菌10000m时令鲜果50亩、生态茗茶200亩、花卉苗木50亩),养殖业要求年饲养大牲畜100O头、猪羊100OO头、家禽100oOO羽以上,渔业养殖水体300亩、工厂化生产产量年产500吨以上;(3)农业企业产品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4)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组织为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可不受规模条件的限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后直接纳入培育库。
5、2 .制造业(1)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2)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培育;(3)省质量强链行动链主企业、省级(含)以上“领航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含)以上“老字号”企业等可不受规模条件的限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后直接纳入培育库。3 .服务业(1)服务性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能够体现行业特色,综合竞争实力、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可不受规模条件的限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后纳入培育库;(2)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
6、业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的服务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培育。第九条各设区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企业自愿、机会公平、程序公正、标准统一的入库原则,建立与完善“江苏精品”培育库,确保各类企业知悉参与路径,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平等纳入培育库。在培育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推荐名单。第三章标准先进性评价和信用征询第十条省级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依据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798-2024“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结合培育推荐名单,围绕标准关键性指标的合法合规性、先进引领性、科学客观性等维度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第十一条标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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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精品 认证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