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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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本市基础研究发展,根据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活动。(一)实施主体:出资方应为企业,接收方应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且出资方与接收方中至少有一方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其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
2、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条件确定须符合公告要求。(二)关于基础研究的定义,按照公告规定执行。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出资方和接收方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相关政策:(一)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基础研究出资合同的登记,进行合同信息确认,将经确认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
3、惠政策的基础研究出资方、接收方等实施主体清单及金额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及时依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交换的信息,按照税法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并确保订立的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权责清晰,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本操作指引附件基础研究出资合同(参考模板)可供参考使用。企业使用自有合同进行基础研究出资活动时,自有合同需包含合同主体信息、出资金额、基础研究类型、拟解决的基础研究问题、成果产出形式、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等内容,确保符合公告要求。若自有协议或合同中未包含上述内容,应提交由协议
4、或合同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说明或补充协议。第六条基础研究出资方在本市注册的,由出资方提出登记申请;出资方未在本市注册,接收方在本市注册的,由接收方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申报通知开展登记申请工作,并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协议或合同、出资票据等相关材料。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通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等流程,完成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第七条出资方和接收方均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基础研究出资协议或合同、出资票据等,出资协议或合同、出资票据应包含主体信息、出资金额、基础研究类型、拟解决的基础研究问题、成果产出形式、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等信息。第八条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5、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成功的,纳统时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据实填报基础研究投入相关数据。第九条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成功的,相关企业申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第十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十一条对虚构、伪造基础研究合同骗取加计扣除、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合同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二条本操作指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6、第十三条本操作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试行,如公告修订,按照修订后文件执行。附件:基础研究出资合同(参考模板)附件基础研究出资合同(参考模板)名称:出资方:(甲方)接收方:(乙方)签订地点:省(市)区(县)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填写提示一、本合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研究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当事人也可使用非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二、本合同中的“基础研究、具体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
7、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可细分为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两种类型;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三、本合同中的出资方(甲方)仅限企业,接收方(乙方)包括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且合同各方需符合
8、公告中对合同主体在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学校类型、免税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四、企业、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将本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五、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六、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空白处注明“无”等字样或划“/表示。基础研究(1)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等规定,经协商,本合同各方就基础研究出资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基础研究类型:口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口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二、出资方(甲方)类型:口企业三、接收方(乙方)类型:口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口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口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
10、等学校。(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1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3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四、拟解决的基础研究问题(请注明基础研究类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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