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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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社责(2025)128号各监管企业: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5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参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13日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
2、业)不动产租赁管理行为,健全不动产租赁管理体系,强化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主体责任,提升不动产租赁效益与管理水平,促进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动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本办法中所指的国有企业、子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32号令第四条)中的表述。本办法所针对的不动产是指监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所有或受托管理的
3、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不动产,一般指房产与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不动产,不纳入办法范围。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承租的不动产再转租的,纳入办法范围。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租赁是指监管企业将其不动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租赁平台是指经国资委认定并公布,熟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具备规范运行体系,为我市国资国企提供不动产租赁合规服务和招租服务的运营机构。第三条(监管职责)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加强对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审计、专项检查、考核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对违规
4、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租赁平台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第四条(企业主体责任)监管企业作为不动产租赁的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管理权限及工作流程;(二)负责建立本企业不动产管理工作台账并及时动态更新;()负责规范管理本企业不动产的租赁行为;(四)负责监管所属各级子企业的不动产租赁管理行为;(五)鼓励监管企业建立不动产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租赁平台的对接;(六)监管企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对本办法和企业内部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严禁将本应一并出租的不动产
5、通过拆分面积、压低租金等方式规避应按照重大不动产租赁事项管理的行为;(八)严禁在招租过程中发生阻碍房屋踏勘、消极配合承租方尽调或不遵守招租公告约定自行否定承租方资格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九)积极服务国家、省级行政区(省、直辖市、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出租不动产情形。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管理原则)各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的不动产出租行为均应纳入管理。各监管企业应根据出租不动产属性、出租企业管理水平等特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分类设置管理标准和管理权限,突出监管重点,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第六条(标准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监管企业重大不动产租赁事项
6、进行管理:(一)房屋资产:单次招租资产的租赁建筑面积在100O平方米及以上的,或单次招租资产的平均年租金底价(不包含免租期,下同)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二)场地资产:单次招租资产的平均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作为一般不动产租赁事项进行管理。第三章招租程序第七条(租赁方案)监管企业租赁方案按以下程序确认:监管企业重大不动产租赁事项应当在招租前结合主业发展规划和不动产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如现状、地点、建筑面积、规划用途、产权归属情况等)、出租用途及期限、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调整幅度等基本招租条件、承租方基本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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