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告(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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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告(2025)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告(上海海事局通告2025年第6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工作效能,现将修订的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原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沪海指挥120216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2025年6月10日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2、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促进长三角VTS区域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他水上交通活动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一)客船、游览船、游艇等涉客类船舶;(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60米的其他船舶;(三)拟进出指定区域抛起锚的船舶;(四)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五)其
3、他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以下简称“VHF”)无线电话,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归口管理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运行工作。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洋山VTS中心”),负责在各自管理服务区域内具体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并组织运行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实现船舶动态监管,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第二章船舶报告与值守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
4、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相关的装置,正确录入相关信息,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通信频道上保持值守,不得使用VTS通信频道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船舶与VTS中心的通信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通话应及时、清晰、简洁、明确。第七条在VTS区域内的船舶,应当在下列VHF频道上值守并按本章规定报告:(一)长江口水域,工作频道为VHFCH08;(二)长江口深水航道及附近水域,工作频道为VHFCH09;(三)南槽航道及附近水域,工作频道为VHFCH72;(四)吴淞口、外高桥及相关锚地水域,工作频道为VHFCH71;(五)宝山航段及附近水
5、域,工作频道为VHFCH73;(六)吴淞VTS黄浦江水域,工作频道为VHFCH11;(七)洋山深水港区及周边水域,工作频道为VHFCHl3;(八)金山、临港水域,工作频道为VHFCH14o第八条船舶通过报告线进入上海海事局VTS区域时,应当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船舶类型、船舶动态信息,拟通过东海大桥的船舶还应当报告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和危险品装载情况。配备了AIS并正确显示的船舶可以免于船位报告,但拟通过东海大桥的船舶除外。第九条船舶应当在抛起锚前15分钟向所在水域VTS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
6、船长、船舶类型、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吴淞VTS中心报告锚泊需求。第十条船舶应当在靠离泊前向附近船舶通报动态。船舶应当在离泊前15分钟向所在水域VTS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和动态。第十一条拟从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小衢山与黄泽洋灯船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和进入洋山警戒区的船舶,以及拟穿越金山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30分钟向洋山VTS中心进行穿越航道报告。拟在吴淞VTS覆盖区域内(长江口水域除外)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VTS中心进行穿越航道报告。穿越航道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船舶类型、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按本条要求进行了
7、穿越航道报告的船舶可以免于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船位报告。第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VTS中心报告:(一)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在船人员发生意外或其他紧急情况;(二)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三)有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四)其他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十三条船舶准备实施检修机电设备、试航、试车、测试磁罗经、演习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所在水域VTS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和活动的详细信息。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四条VTS中心根据船舶交通流量、通航环境及港口船舶动态等实际情况实施船舶交通
8、组织。VTS中心可以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的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十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航行通(警)告,并服从VTS中心的交通管理。第十六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水上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航路、航速以及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第十七条船舶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自然灾害、发生影响通航安全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军事活动、大型水上水下活动、特定水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以及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限制航行、单向通航、禁止航行等水上交通管制的规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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