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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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告4.2 灾情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响应措施5.3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 冬春救助7配套机制7.1 救助资金7.2 救灾物资7.3 应急避难场所7.4 救灾救助队伍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8.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
2、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市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
3、定、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3灾害救助准备市气象、规划资源、水务、海洋、农业农村、绿化市容、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向相关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启动与市交通委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指派人员组成工作组,实地了解灾
4、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市、区应急局和街道(镇、乡)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急局应在2小时内将本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报告后,市、区应急局应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
5、理部门报告。4.1.2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应急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审核、汇总灾情后,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4.1.3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1.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4.2 灾情信息发布
6、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动通过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经分析评估实际受灾情况,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启动四级、三级应急响应时,由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7、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启动二级和一级应急响应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5.1 响应措施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启动与各救灾物资仓库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2)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迅速设立、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3)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4)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市应急救灾物资装备调拨和资金保障工作。(5)提供应急慈善需求信息,会同市
8、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协助开展相关救灾工作。(6)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7)灾情稳定后,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等相关工作。5.2 响应联动5.2.1 国家对本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立即依程序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5.2.2 当外省(区、市)发生自然灾害,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本市应急援助外省(区、市)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开展应急援助响应工作。
9、应急援助以资金援助为主,确需援助物资的,优先调用市级应急物资予以保障。涉及物资紧急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5.2.3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防台、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5.2.4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所涉及各区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5.3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研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
10、应权限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1)受灾地区政府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2)受灾地区应急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
11、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通过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巨灾保险等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让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5)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区组织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
12、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6.3 冬春救助(1)受灾地区政府将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纳入冬春救助范围,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开展全市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3)各区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4)市、区应急局会同粮食物资储备
13、等部门组织调拨衣被等物资保障受灾人员。7配套机制7.1 救助资金7.1.1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居(村)评、街道(镇、乡)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并做好救助资金安排、申请和拨付。7.1.2 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7.1.3 根据区应急、财政部门申请文件,市应急、财政部门按照灾情评估结果、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及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核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财政部门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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