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2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第三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行政复议辅助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组织开展调解;(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五)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六)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行政复议法及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是
3、指在行政复议机构中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等任职条件,经行政复议机构提名,由行政复议机关任命,按程序进行宪法宣誓。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在行政复议员的指导下开展办案辅助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解,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调解工作。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调解。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调解。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
4、建设,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标准、保障等规范化水平。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设统一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提供便利,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在线行政复议活动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及失信惩戒措施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不服的;(三)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对学生实施的惩戒、给予的处分等决定作出的
5、复核决定不服的;(四)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行为不服的;(五)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其他行政协议。第十一条下列事项
6、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四)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但行政机关以信访形式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的除外。第二节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法及本条例所称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7、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申请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为申请人。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
8、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为城镇居民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9、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十人的,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第三人超过十人的,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人。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代理人,包括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被申请人应当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
10、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日期,由委托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第二十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或者行政争议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二十二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11、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设立该机构或者组织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申请人。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第二十五
12、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第三节申请的提出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或者邮政机构记载的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自法律
13、文书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五)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
14、请满六十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后,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至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送达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
15、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第三十条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在线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行政复议申请到达
16、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接收的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之日,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在线申请材料的纸质件,但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不支持电子签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者经补正后所列被申请人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等情形。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法第
17、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第三十四条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
18、三十五条对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向对该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六条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向对该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七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行
19、政复议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机关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在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四)更有利于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报请提级管辖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提级管辖的,应当通知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于五日内移送案件材料,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案件材料之日重新起算。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 实施 条例 修订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