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201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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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所产生的争议。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处置,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化解、应对和调解医疗纠纷的全过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处置,适用本条
2、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和警务室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
3、范化建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患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第八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解决纠纷;(三)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
4、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四)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二章医疗责任保险第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
5、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第十二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第十三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根据不同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实施差异费率浮动制度。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
6、纷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并按照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制件;(三)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尸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五)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六
7、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七)处置完毕后,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必要时,派人现场指导,稳妥化解矛盾。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三)依法有效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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