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2024年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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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法院2024年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山东法院2024年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2025年7月31日)目录一、苏某等六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某社区居委会收回土地批复及行政补偿案二、宋某等七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三、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案四、李某等人诉某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及某房地产公司行政赔偿案五、李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案六、房某甲诉某农业农村局及房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案八、李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九、某养老中心诉某县人社局及古某某工伤认定案十、周某甲诉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十一、朱某某诉某自然资源和规
2、划局行政处罚案十二、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十三、弭某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十四、郭某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责令改正职责案十五、张某诉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案例一苏某等六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某社区居委会收回土地批复及行政补偿案【基本案情】2020年,某社区启动旧村改造。苏某等六人拒绝签约搬迁,其住宅房屋均被强制拆除。在案涉房屋被拆除后,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某社区居委会作出土地收回决定及补偿决定,苏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因该社区长期未对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相关地籍档案又因洪水已全部灭失,在案涉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导致各方当事人对宅基地面积和数量如
3、何认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止匕外,苏某等六人还提起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十余起关联诉讼。【处理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联合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联动当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全面了解案情,查明纠纷根源在于社区长期疏于宅基地管理、未依法确权颁证导致拆迁时无法准确认定住宅房屋信息,通过综合利用群众举证、基层调查和电子地形图、航拍图等现代技术手段,本着尊重历史、还原事实的原则,根据每户实际情况和村改政策,最终将每户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和数量进行固定和确认,并逐步取得各方当事人的认可。经十多轮协调磋商,各方就补偿及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苏某等人撤回对本案及十余起诉讼。【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通
4、过“院院协作+府院联动”破解“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的典型案例。张军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强调,行政诉讼“一人多案、一事多案”问题较为突出,各级法院要增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针对旧村改造引发的诸多行政争议,三级法院协同合作,抓住宅基地面积如何认定这一问题根源,分头与各方当事人就相关问题释法答疑,做各方关系的“修复匠”,同时加强与基层政府、社区自治组织联动协调,凝聚合力,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优化调解方案,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利益。本案的妥善处理,彻底终结了各方当事人长达多年的对立僵持状态,通过“一事解”带动“多案消”,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
5、胭I。案例二宋某等七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2022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某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宋某等七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宋某等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某区人民政府对宋某等七人名下房屋分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宋某等七人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处理结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七起案件案情基本一致,决定选取宋某、于某案作为示范性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法院从主体、依据、程序、实体内容四个方面,审查认定某区人民政府对宋某、于某
6、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正当,遂判决驳回宋某、于某的诉讼请求。为实质化解争议,在示范性判决作出后,立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在全面掌握每名当事人实质诉求基础上共同商定协调化解方案;同时,以宋某、于某案为例向其余案件当事人详细释明法律依据和裁判逻辑,消除其对补偿政策的疑虑。最终,在宋某、于某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下,经多轮协调沟通,其余案件当事人均撤回起诉,七起案件全部得到妥善解决。【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示范诉讼+释明引导”实质化解群体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群体性类案多发,且化解难度大,如若处理不好,还可能引发更多的潜在诉讼。行政示范性诉讼可以发挥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
7、推动群体性类案的有效化解。在宋某等七人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类案中,人民法院首先通过示范性诉讼严格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然后针对当事人实质诉求开展释法答疑,将个案裁判的法律效果延伸至类案化解,在支持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践行“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的同时,也为被征收群众提供了案例参考,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避免盲目诉讼,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实现了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案例三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案【基本案情】2017年5月,某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授权单位签订PPP项目合同,约定该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与县政府采用PPP模式合作实施某孵化基地项目,合作期限为
8、12年。后案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进入运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县政府应依约按年支付政府可用性付费,但县政府未能履行相应支付义务。2024年1月,某公司以某县人民政府逾期付费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提前终止)合同并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补偿金L6亿元。【处理结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在案涉PPP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补偿金的最终确定需以审计为前提。在某公司提出审计申请后,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减少分歧,最终推动审计工作顺利完成,为解决纠纷找到突破口。审计结论作出后,双方对提前终止合同的补偿数额有了清晰认知,法院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财
9、政情况以及案涉项目对企业经营状况、政府公信力影响等因素,秉持实质解纷理念,十余次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就案涉协议纠纷及补偿金支付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双赢共赢。【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的典型案例。实质化解行政协议争议是企业经营与政府公信力之间的“黏合剂”。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时,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本案从服务大局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把“实质性”和“一次性”作为解决争议的标准,改变“被动审查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司法判断”的传统审判模式,主动在审判的全过程、
10、各环节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找准案件突破口,统筹推进案件全盘解决,避免了后续执行、交接等诸多问题,促推依法行政与诚信守约有机统一。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企业合理诉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了各方多赢的局面,为提升当地营商环境“软实力”,筑牢经济发展“硬支撑”,推动诚信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案例四李某等人诉某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及某房地产公司行政赔偿案【基本案情】李某等人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某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加建行为。后该公司向某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提交虚假规划审批材料,骗取了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李某等人自2016年起陆续购买该小区房屋并办理
11、预售登记。后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该小区房屋系违法建筑并予以没收。李某等人面临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被没收后仍需偿还房贷的困境,遂以某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办理预售审批时,对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虚假规划审批手续没有尽到核查义务,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行政赔偿。【处理结果】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由某房地产公司违规加建引发,主要过错在该公司,而该公司已因未履行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不具有赔偿能力,判决方式并不是最优解决方案。法院经过综合研判,提出解决路径,一方面协调教育部门解决案涉小区业主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同时积极推动解决案涉小区房屋确权颁证问题。法院主动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多部门召开四
12、次专题调度会议,通过协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协调规划住建部门调整规划许可、责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补缴税费和罚款等方式,最终为全部居民解决不动产权登记难题。已提起诉讼的六起案件全部达成和解,法院裁定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部门协同”实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针对案涉小区居民“钱房两空”的现实困境,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地围绕赔偿争议进行审理裁判,而是运用穿透式思维,抓住当事人”产权登记难”的实质诉求,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协同”的解纷格局,实现从“就案判案”到“源头解纷
13、的转变。本案的妥善处理,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之间实现平衡,彰显了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破解群众“急难愁盼”的制度优势,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是新时代行政审判服务基层治理、护航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案例五李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案【基本案情】李某系某村村民,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被某区人民政府征收。相关补偿款已经按照“包干”标准全部拨付到该村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发放。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决定按照“据实清点”的标准向村民支付青苗补偿款。李某后来得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应按“包干”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款,遂以某区
14、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补足“包干”标准与“据实清点”标准之间的差额。【处理结果】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背后还有70户同样情况的村民,为讨要补偿款差额已诉访多年。为减轻群众诉累,避免程序空转,法院积极联系区政府、街道办相关负责人,阐明行政监督责任,督促其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款分配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涉诉各方召开两轮调解会,当面释法说理,帮助各方消除顾虑、建立信任;经多轮协调,村委会最终同意再次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并研究制定了新的补偿方案,向70余户村民足额补齐补偿款。【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避免“就案办案”和“程序空转”的典型案例。张军院长
15、强调,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穿透个案表象,敏锐捕捉到群体性矛盾隐患,通过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方式,指导基层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决策,既维护了征地补偿政策的严肃性,又保障了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本案的成功化解,破解了村民多年来的诉访难题,取得了既“定分”又“止争”的良好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智慧与担当,书写了司法为民的新答卷。案例六房某甲诉某农业农村局及房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基本案情】房某甲与房某乙均为某村村民。房某甲服刑期间,其承包地
16、由房某乙之父(已故)耕种。后该村集体土地统一分配时,房某乙将案涉地块划入自己名下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某甲刑满释放后,在原承包地上种植果树,房某乙以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主张房某甲侵权并提起民事诉讼。房某甲反诉要求房某乙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农业农村局为房某乙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处理结果】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解决民事纠纷是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也是最终化解矛盾的基础。法院确立“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协同化解”的思路,依托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精准把握其“消除侵权纷争、确认权利归属”的实质诉求,联合
17、农业农村局、街道办、村委会等多方力量,拟定多个和解方案。经联合调解,就案涉地块使用权归还房某甲、整地时房某乙购买的石料由房某甲配合清运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并自愿撤诉,行政登记争议与民事侵权纠纷通过一次调解实现“多案同结”。【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实质化解“民行交叉”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容易引发循环诉讼、民行裁判冲突等问题,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得到实质化解。本案聚焦当事人的核心争议,统筹考虑民行争议的关联性和一并化解的可行性,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将行政登记合法性审查与民事基础争议纳入同一解纷框架,通过行政争
18、议审前和解中心整合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等多元力量,实现“民行争议一揽子化解”。本案的妥善处理,表明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机制能够有效破解“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困境,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协同解纷、标本兼治”的示范路径。案例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案【基本案情】2024年1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饭店加工制作的油炸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该食品不合格,经询问调查,认定该饭店经营者韩某加工该批次花生米2.5公斤。同年5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经营生物毒素超标食品为由,对该饭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饭店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
19、院强制执行。【处理结果】荷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审查后认为,案涉违法行为虽然事实清楚,但案涉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有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院启动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案涉处罚决定存在“过与罚不相当”等问题,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识到行政执法裁量不当,撤回非诉执行申请。【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非诉审查+提示建议”实质化解“小过重罚”问题的典型案例。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小过重罚”不仅违反法治原则,也会对营商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0、因此,人民法院要强化司法监督功能,通过非诉执行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倒逼行政机关提升执法精度;行政机关则须审慎行使裁量权,不应简单地套用处罚标准,生硬执法,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危害、社会影响等因素,正确把握和适用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本案的妥善处理,既有利于保护小微企业,又有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彰显了过与罚相当、法理情统一,让执法司法更显力度和温度。案例八李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24年,李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辖区内一购物超市销售的“酒糟藏酒”系假冒伪劣商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该商品进购
21、单位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相应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告知李某该处理结果。李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复议认为,李某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决定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处理结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拘泥于审查本案表面争议,即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而是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直击本案背后的实质诉求,即消费者与商家未达成协调解决方案。法院启动诉复衔接机制,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梳理各方权责,经多轮协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李某和商家达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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