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县域经济振兴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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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县域经济振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县域经济振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自治县、县级市(以下统称为县)经济振兴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经济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政策体系,协调解决县域经济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域经济振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县域经济振兴工作。第五条
2、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市场拓展、智力支持、志愿服务、捐资捐物等方式参与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活动。第六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县域经济振兴相关措施、成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县域经济振兴的氛围。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七条【产业规划布局】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省产业发展时,应当在产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跨区域协同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县域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3、全省产业规划布局,围绕全省产业集群建设,统筹县域产业规划布局,指导和支持县域产业错位发展、协同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等因素规划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特色发展、融合发展、集聚发展。第八条【农业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业科技装备创新,因地制宜发展粮食生产、特色种养、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现代化海洋牧场,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发展数字农业、农村电商、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农
4、产品和农资现代流通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全产业链服务功能,提升县域农业综合效益。第九条【新型工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县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园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县培育壮大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储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探索布局未来产业。第十条【文旅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挖掘县域文化旅游资源,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品牌,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第十一条【产业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
5、科技、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县域产业平台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创新平台、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供电供水供气标准化服务体系,推动县域产业平台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主体多元化,提升县域产业平台建设运营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域产业平台动态管理和支持机制,推进县域产业平台提质增效,增强县域产业平台整体竞争力。第十二条【经营主体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县域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发挥县域龙头企业对产业集群的辐射带动与整合引领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链韧性和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
6、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县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县域民营企业,支持发展县域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培育县域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第十三条【国企带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打造产业特色鲜明、专业化和规模效应突出的功能性国有企业。鼓励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加强与县属国有企业在县域资源开发利用、特色产业培育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对县域给
7、予支持。第十四条【品牌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机制,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品牌的培育和保护,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创建与推广。鼓励和支持产品经营者和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品牌建设,完善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竞争力。第十五条【招商引资】省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域招商引资的统筹协调和支持指导,高效配置招商资源,推动县域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促进规范招商、良性招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各县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开展招商引
8、资,统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比较优势招商引资,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决策、评估和激励机制,强化县域专业招商队伍建设,创新招商引资形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第十六条【营商环境】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政务和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优化县域营商环境。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宣传、培训、帮扶等方式及时复制、推广优化县域营商环境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营造区域均衡协同的发展环境。第三章新型城镇化第十七条【县城分类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县城发展质量。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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