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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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退役军人发2020)1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立足属地管理,注重量力而行,突出纾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第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帮扶援助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格局。第四条省
2、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第二章帮扶对象及情形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困难退役军人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第六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确定相应的帮扶顺序,在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第七
3、条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具有下列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按规定帮扶援助。(一)因服役期间致残或旧伤复发等原因造成退役后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二)因长期失业且家庭无固定收入,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因发生严重疾病或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四)因见义勇为、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第三章帮扶措施第八条对困难退役军人可根据困难情形和实际需求,采取资金(实物)援助、就业帮扶、司法救助、精神抚慰等方式予以帮扶援助。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4、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对各类困难事项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一)深化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广泛开展大走访、送温暖活动,倡导组织走访月、走访周、走访日,加大与退役军人的联系频次,发现退役军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变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后,及时开展走访慰问。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常性上门走访,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二)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数据对接,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组织摸排核实,摸清困难退役军人急难愁盼等问题,准确把握困难程度,针对性开展帮扶援助工作,并将相关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三)积极发挥优抚医院、光荣院作用,整合医疗资源,接收或集中供养孤老
5、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退役军人,为困难退役军人健康体检适当减免费用,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退役军人提供探访、巡诊关爱服务。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产品。(四)各地将困难退役军人列入就业帮扶重点人群,对有就业需求且符合补贴性教育培训政策的,应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培训,并通过组织就业招聘、开发再就业岗位等帮扶方式,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发挥功能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纾难解困、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一站式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五)分类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行动,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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