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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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南省H业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河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工业软实力,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河南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具有历史、科技、社会和艺术价值,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工业遗存。河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包括代表河南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
2、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第四条河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河南省工业遗产的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河南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河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鼓
3、励各地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支持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建设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城市更新、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申请河南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产权明晰,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计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并满足河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
4、厅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河南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河南省工业遗产。第十条申请河南省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所在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河南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河南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河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
5、厅备案。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河南省工业遗产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河南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代行管理。第十三条核心物项为物质遗存的,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河南省工业遗产标3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
6、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第十四条河南省工业遗产的非物质遗存应当做好登记、整理、建档,通过文字记录、数字影音等多种方式妥善保存,并做好备份。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做好工信领域中华版本、工业版本的梳理和数据信息填报,深入挖掘版本中蕴藏的思想理念、智慧经验、人文精神。第十五条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河南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鼓励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在发现、捐赠、保护河南省工业遗产方面有
7、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的表扬奖励。第十六条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第十七条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河南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河南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
8、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河南省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第十九条鼓励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申报各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中华老字号等。第四章利用发展第二十条河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
9、文和谐共生。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商业价值,更注重发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鼓励通过产业融合等手段,创新河南省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模式。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河南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第二十四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文化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主题公园和厂史矿史馆等公益设施,发掘整理各
10、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第二十五条支持利用河南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工业研学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基地和工业旅游景区。第二十六条鼓励利用河南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研学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业态等业态。第二十七条鼓励利用河南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大思政课”实践教
11、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第二十八条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河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毁损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南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
12、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条河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地市工信主管部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公众对河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河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河南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河南省工业遗产名单。第三十
13、三条河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河南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河南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河南省工业遗产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地段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第三十五条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河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2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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