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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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F17-0-2013-3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合同编号:使用说明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falv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的签订。二、旅行社除了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经营资格。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
2、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四、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96118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概念及定义L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湾地区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领队人员的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 .离团: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旅游期间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3 .脱团: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旅游期间,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4 .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
3、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5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ZF行为等。6 .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SH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第二条旅游者的权利1 .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告知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指定其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公告文号,及网络查询地址。2 .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3 .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4 .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
4、5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falv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条旅游者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2 .如实填写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和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3 .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4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5 .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SH公共秩序和SH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
5、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ZG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ZG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6 .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旅游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领队的书面同意。7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8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9 .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上述物品
6、或者将其存放在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10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第四条旅行社的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2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3 .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4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falv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五条旅行社的义务L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
7、相关falvs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falv不宜参加的活动等;(5) falv、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2 .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 .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的签注的有效期及其提供的通行证符合相关要求。4 .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记载下列信息:(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旅游行程单的用语应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X星级”、“仅供参考”、“
8、以XX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5 .按照合同约定及falv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6 .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7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8 .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9 .要求委派的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SH公德的行为。第六条合同变更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 .因
9、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有多种变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10、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第七条合同解除1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领队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
11、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机票价格即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社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2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SH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 falv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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