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取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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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取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取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滨州市取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7月23日滨州市取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取土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取土是指能
2、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用地权属范围外的取土行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电力等能源设施项目单位规范取土行为,避免破坏能源设施。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因非法取土造成的耕地、林地毁坏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取土场临时用地审批;指导做好全市耕地等区域的取土监管、土地复垦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对非法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或提级办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建设用地取
3、土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监督取土过程中污水等污染治理措施的落实;参与取土后生态修复方案的审核,验收修复效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等交通建设项目的供土工作,监督项目单位在供土合同中明确供用双方的法律责任,供土单位应确保所供土源合法;检查土方运输车辆的合规性。市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指导水利设施项目取土需求的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活动的监管,防止影响行洪安全和堤防结构;监督水利工程周边取土行为,避免破坏水利设施。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取土后土地的复耕工作,取土后土地恢复农业用途能力,做好耕地质量监测。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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