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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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十三号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转化和运用第三章行政和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服务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
2、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3、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按照职责承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担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税务、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按
4、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文艺工作者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促进转化和运用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用相结合的
5、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机制和模式,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强化重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导向,鼓励将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作为利用财政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立项和验收的内容和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提升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
6、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加强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鼓励对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与职务成果完成人就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转移转化、收益分配、争议解决方法等进行约定,明确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分享转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数额。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措施,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优秀作品产业转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
7、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自主创新,积极培育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海洋高新技术等有利于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鼓励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培育本地区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引导和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8、地理标志的培育、运用、保护以及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理标志产品展示推广中心,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影响力。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依法对其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采取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加强秘密载体管控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9、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质资源研发、育种材料创新、新品种培育和转化推广,依法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者算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流通使用、权益保护等服务。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鼓励和支持数据知识产权在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增信融资、交易流通等应用,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第十八条
10、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前沿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传统文化、传统技艺、传统中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知识产权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域名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文化传承、传播和创新发展。第三章行政和司法保护第二十条本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
11、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协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等工作,并可以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
12、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行动或者联合执法。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技术创新和运用,通过源头追溯、在线识别、实时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案件查办、纠纷化解方式。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导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作
13、出行政裁决。作出行政裁决前,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第二十四条本省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专家库,选聘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关部门可以选择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的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提供必要技术协助。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
14、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心。人民法院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依法实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侵权惩罚性
15、赔偿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建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依法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等活动,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或者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九条鼓励依法成立知识产权行业组织。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
16、约,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成员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第三十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组建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联盟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联合维权、协同保护与常态化信息互通侵权监测预警等机制,以及共享侵权线索库、联合建设重点技术领域专利池等方式,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第三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措施,建立内部监管机制,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完善侵权投诉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应当
17、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损害扩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处理纠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识别、快速维权服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处理纠纷。第三十二条专业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场内经营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专业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等机制。第三十三条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参展方作出
18、参展项目和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依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处理。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使用行为。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第五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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