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公司项目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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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证券业务部作为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早期批准的有资格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金杜已专门为适应不断发展扩大的证券业务专设了证券业务部。金杜证券业务部由十四名年富力强、英文优良的律师组成。证券律师皆从事过各种大型公司境内外股票发行及上市项目。证券业务部律师在多年的各种大型公司境内外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形成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即:1 .所有证券项目均由证券部统一接收,统筹监督,对于重大疑难项目,由证券专业委员会的律师集体讨论决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 .对于各具体项目,由两名以上主管合伙人专项负责并为客户提供直接服务,同时对项目的整体操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法律文件终稿进行审定;3 .指派有经验的专业证券律师作为项目律师,具体负责项目运行,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并保证每天与主管合伙人及时沟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4 .律师助理草拟基础文件,并负责法律文件的文字修改和校订。金杜证券业务部一向积极参与国内企业重组上市、合并、收购、融资和其它证券方面的工作,与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内外众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着十分良好的工作关系。在过去的七年时间里,金杜及其律师参与的逾百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包括:中国公司在境内外股票、债券发行及上市;中国公司境外间接上市;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
3、债券;在中国拥有投资项目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外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收购中国企业以及组建投资基金等。就中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而言,在矿业领域我们作为公司律师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上市工作。我们相信我们在以往同类项目上积累的经验将更有助于我们为金川公司提供高水平的服务。金杜所承办或参与的中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部分证券项目清单见证券法律业务简介。第二章企业重组上市的初步建议我们理解金川公司重组上市的基本设想是:金川公司拟采取部分重组上市的模式,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做为主要发起人出资,投资设立股份公司,该股份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并发行股票。根据上述设想及我们对
4、金川公司情况的有限了解,我们对金川公司总体的重组方案提出如下初步建议,供参考。一、重组的基本原则重组是封闭型公司转为公开型公司必经的程序。重组的目的是使股份公司业务明晰,结构简单,与其控股股东关系规范。金川公司在重组时,可按以下几项原则进行:1 .股份公司将成为国内规模大、效益佳、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大型公司。2 .股份公司保持适当的利泗总额,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对投资者具有相对吸引力,实现筹资最大化。3 .促进金川公司的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金川公司整体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4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使股份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规范,满足上市地法律规范的要求。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法人治
5、理结构和管理体系1 .股份公司的设立根据前述重组原则,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金川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将所属生产经营性资产(与生产制造、销售及科研有关的净资产及/或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如适用)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联合其他发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起设立股份公司。2 .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公司是金川公司控股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使其具有完整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3 .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架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为其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其决策机构,监事会为其监督机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6、其职能管理部门,按照精简与效能相统一的原则设立。三、重组、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根据金川公司提供的初步情况,我们理解,金川公司所进行的重组上市工作属部分重组上市,故可能需要特别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 .同业竞争问题金川公司为组建股份公司而进行资产、业务剥离及重组时,除应考虑经营业绩等因素外,还须遵循“尽量避免股份公司与母公司(即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业务进行同业竞争”的原则。“母公司”的业务应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有明确的划分,“母公司”不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如果无法避免竞争的存在,应通过相关的法律行为予以规范。2 .关联交易问题在金川公司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应尽量将与股份公司主
7、营业务配套的业务、资产、设施等重组进入股份公司,以减少将来股份公司与“母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则需要由股份公司和“母公司”就该等关联交易签订协议对其进行规范。3 .重组方案实施问题因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权益需要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法律变更手续。4 .商标、专利及其它无形资产归属问题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原则上应进入股份公司。至于是否经评估作价注入股份公司,亦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5 .矿权问题(4)确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5)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6)诉讼纠纷的处置
8、方案;(7)确定需征得的第三方同意的范围;(8)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9)确定具体重组步骤。9、重组的实施公司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之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可能包括征求有关第三方的同意),申请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企业重组亦需获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10、 准备招股文件金川公司应在中介机构协助之下准备招股文件并在适当时间向有关政府机关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或注册。11、 在审计、评估后及重组准备工作完成的基础上,金川公司应准备设立新上市公司的申请,连同一个符合中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的章程草案(“短章程”)以及新上市公司
9、模拟的三年/二年审计报告、盈利预测、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报国家经贸委负责公司设立批准的部门。12、 在获得国家经贸委设立公司的批准后,即可着手设立公司。13、 公司设立后,应召开股东大会,对短章程进行修改,通过一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新章程(“长章程”),该章程亦需报国家经贸委、公司登记机关批准。14、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新上市公司需要申报的主要文件包括:(1)发行申请(2)招股说明书(3)公司境内外审计报告(4)评估师的评估报告(5)有关股权确认、公司设立、增资修改章程等的批文(6)发行方案15、 新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批准即可正式向证券交易所办理
10、发行股份并上市手续。16、 发行完成后新上市公司应及时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第二节重组一般性时间表第1天聘请中介机构,包括:(1)会计师;(2)评估师(其中土地评估需单独聘请房地产评估师);(3)律师(中国、香港)(4)承销商(包括其律师);(5)其它(印刷商、公关公司等)。第2天召开发行上市协调会,制定方案和时间表,并进行分工。第3天(1)审计工作开始;(2)评估立项申请;(3)律师审慎调查开始;(4)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制定重组方案。第13天评估工作开始(评估立项批准时限,申请日后10天)第75天完成审计评估报告第76天申请土地评估确认初审第85天土地评估初审完成(收到申请后10天)第86
11、天申请土地评估确认第95天土地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10天)第96天申请国有资产评估确认第130天国有资产评估获确认(收到申请后45天)第131天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申请第145天国有股权处置方案确定第146天申请设立公司第156天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公司第157天创立大会召开、通过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设立第167天股份公司新章程获国家经贸委批准第168天股份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第169天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文件第182天中国证券会批准股份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第210天定价、签承销协议在这个时间表中,我们假设评估和审计工作约耗时二个半月左右。如果公司有把握,这个环节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另外,
12、有关政府批准、确认期我们都采用了最长时期,这一部分应当也有压缩的余地。第四章我所的服务范围作为贵公司的国内律师参与金川公司此次重组及境内上市项目,金杜承诺将为贵公司提供如下服务:1 .协助制定重组及发行上市方案;2 .审阅并修改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3 .审阅并修改修改股份公司(长、短)章程;4 .审阅并修改重组协议、各类关联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5 .审阅贵公司与金川公司签署的承销协议等重大协议;6 .与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7 .审查与金川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8 .参与讨论、审核、验证招股说
13、明书;9 .协助贵公司处理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问题。第五章律师费用和支付方式根据我们对拟上市公司的初步了解和对工作范围及业务量的初步估计,我们拟收取的费用分以下阶段计算和支付:第一阶段:我们与贵公司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之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该阶段我们拟收取律师费用和实际开支共计万元,分两次支付:1.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万元;2.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日内或2001年6月31EJ,以两者较早者为准,支付200万元。第二阶段:2001年6月30日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如果公司股票未能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上市,我们仍将继续为贵公司提供服务直至公司股票的成功上市。
14、该阶段的费用届时我们将与贵公司另行商议。项目参与律师简介考虑到项目的负责性,我所将派出李晓明、唐丽子、彭晋和王恩顺四位精通公司、证券法律、富有股改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该项目。工作小组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项目小组成员简介如下:李晓鸣律师李晓鸣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公司、证券、国际直接投资、项目融资、设备融资、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债务重组及仲裁。李律师一九八二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一九八四年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获文学硕士学位。一九九零年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并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主要执业经历: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九年在美
15、国德普律师事务所工作,全面负责该所的中国事务并且是该所公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国际事务部成员。在公司、证券领域,李律师广泛参与并负责了该所几乎所有的有关中国的项目,包括:全面负责中国发行人在美国按照144A规则发行债券工作;代理多家美国跨国公司为在中国进行的采矿、石化、建材及电缆制造项目投资及融资;代理美国风险投资人在亚洲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代理美国及欧洲的知名银行及设备制造商在中国进行电力、高速公路及电讯项目的开发及融资;代理美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公司收购兼并;代理知名欧洲银行为中国的电站项目融资。除此之外,李律师还活跃在国际仲裁事务领域,曾代理中国医药公司在香港进行国际仲裁;代理香港建筑设计公司
16、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加入金杜后,李律师参与并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重组和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新浪网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工作,北京慧聪国际的重组和在境外上市工作,中经网的重组和上市工作,代表国家开发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的文件起草和修改,以及债务诉讼工作等。李律师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作。在此期间,负责处理及裁决了多起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纠纷;代表中国政府或机构参加与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协助中国立法机构起草、修改有关外商投资及争议解决的法律和法规。唐丽子律师唐丽子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证券、公司投资、国际商事、涉外仲裁。唐丽子律师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
17、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至今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执业经历:1993年1月至1996年2月,任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上市策划部副总经理,曾参与并负责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企业股份制改组、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整体策划和法律咨询工作。1996年加盟金杜律师事务所后,直接参与并负责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百姓食品(控股)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新轧钢股
18、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并上市H股;新浪网、香港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长天控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NASDQ上市;汇科数码制造控股有限公司、中经网、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并上市B股;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等30余家公司发行并上市A股的证券法律业务。目前,为多家知名的IT企业重组、境外融资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唐律师还富有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分立及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唐丽子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讲公司法、证券法、国际商
19、法及中国涉外经济法,发表论文多篇。彭晋律师彭晋律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法律业务。在证券法律领域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H股、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材百慕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等的发行、上市工作;新浪网、慧聪等公司在美国NaSdaq间接上市工作;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与山东华能电力发展股份公司的合并事宜。彭晋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对证券法律领域有较深入研究。彭晋律师还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王恩顺律师王恩顺律师是金
20、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法律业务。在证券法律领域曾参与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股及ADS、宁波北仑港H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股及ADS、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H股、新浪网和长天控股NASDAQ上市、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A股、浙江海正药业A股、中体产业A股配股、江西纸业A股配股、江西赣南果业A股配股发行、上市工作、新疆库尔勒棉纺织有限公司债转股及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王恩顺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对证券法律领域有较深入研究。第六章对贵公司的承诺我们将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通过与贵公司及其他中
21、介机构精诚、密切的合作,为贵公司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1、与公司及其他各中介机构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时间表完成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2、实行证券合伙人与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确保项目工作质量;3、依法维护贵公司的最大利益;4、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据悉贵公司拟采取部分重组上市的模式,由贵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将公司拥有的部分/全部相关经营性资产做为投资设立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在境内主板上市。上市公司将在国内市场上进行规模经营,并将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根据上述设想及我们对贵司情况的有限了解,我们对贵司总体的重组方案提出如下初步建议。我们理解,贵公司考虑在
22、取得最大融资效果的前提下,以操作可行、简便和利于今后建立新机制,实施有效管理为基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我们的建议,供公司参考:第一章国内股份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一般步骤一般而言,目前国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的具体步骤包括:一、公司拟定重组、发行上市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5)公司投入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6)新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框架;(7)新上市公司效益的测算;(8)重组前后新上市公司与国家的利税关系的比较测算;(9)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可行性分析。在拟定重组方案的过程中,公司即可以开始聘请有关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23、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参与重组上市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公司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重组、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协助公司解决方案实施中所可能遇到的一切法律问题。公司聘请的承销商应有资格在所有有关的市场进行承销业务(包括与有关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机关打交道)。承销商要负责协助公司编制招股文件,协助公司向证监会和发行上市地的交易所作发行上市申请,承销新上市公司初始公开发行的股票。二、公司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辅导,并由主承销商出具承诺函;发行人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证监会申报。三、进行资产评估立项和财产清查公司应向其主管部委提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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