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要点解读及法律实务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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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要点解读及法律实务问题研究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现行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旧版支付条例”)于2020年9月1日实施,早在2024年4月18日,工信部便公布了新版支付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支付条例修订时间间隔较短,侧面反映出本次修订旨在快速回应和解决支付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此种背景下,新版支付条例对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付款义务与责任,中小企业的权利救济方式等均会产生一定影响。有鉴于此,本文
2、将对新版支付条例的修订要点进行解读,并就新旧支付条例涉及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分析。1、新版支付条例修订情况及要点解读根据官方对修订背景的介绍,本次修订着重解决三方面问题,即:1.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2.相关主体支付责任不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3.部分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因此,本次修订是对旧版支付条例从细节到体系、从机制到职责的全方位调整。具体到调整内容上来看,新版支付条例共计37条,较旧版支付条例条文数量增加8条,涉及各类修改合计约29处,仅有7个条文(旧版支付条例第1-3、8、17、27、28条)未作调整。同时,新版支付条例新增章节划分,将条文
3、划分为5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款项支付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为了便于读者更好地了解本次修订内容及意义,文本以表格形式对支付条例修改变动情况进行汇总与解读,内容如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变动条文对比表(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红色为变动内容)-2020年旧版支付条例2025年新版支付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1一第四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根据司法部、工信部答记者问有关内容可知,本次修订新增了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
4、监督的工作原则,本新增条文即是该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2第四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
5、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L本条将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一系列具体职能部门明确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保障责任主体,以解决旧版支付条例存在的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2.在本条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要求省级政府承担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的职责,提高款项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
6、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中小企业支付管理在地方上的协调性及制度完备性。3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1 .
7、本条新增行业协会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当中小企业被大型企业拖欠款项时,可据此向有关行业协会提出交涉申请,寻求帮助。2 .新增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这一倡导性条文,但其具体实施效果仍有赖于地方配套规则的出具。4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
8、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款项支付规定5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
9、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o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1 .本条新增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大型企业应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的规定,对于约定付款期限不明的,中小企业可
10、以根据该条确定付款时间。2 .本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即禁止了所谓的“背靠背”条款,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内容前后呼应,据此,大型企业(不限于国有大型企业)违反该条规定与中小企业签订“背靠背”条款将被认定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二款的主体仅包括大型企业,是否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可以签订“背靠背”条款?本文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同样不能签订“背靠背”条款,之所以本条未作规定,是因为第一款已经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付款
11、时间期限,这本身与“背靠背”条款这一附条件的约定存在冲突,同时该类主体的款项支付通常做有预算,因此未再专门规定禁止签订“背靠背”条款的内容。6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2、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7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
13、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本条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明确作为非现金支付方式的一种,是对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完善,以减少中小企业被变相拖延付款期限的情形发生,保障了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动性,限制了相关企业利用支付工具套利的操作空间。8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删除了“合同另有约定”
14、的内容,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形限缩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大型企业仅包括国有大型企业,非国有大型企业不受本条约束。9第十二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第十三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以
15、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10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
16、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11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本条系新版支付条例为了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而新增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若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则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支付。该条文本身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也为中小企业尽早收回款项提供了一种新路径,但是考虑到双方对于部分款项的争议有可能影响到剩余部分无争议金额的支付,例如:双方虽然对于工程进度款无争议,但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可能需要扣减进度款,那么此时双方也难以就
17、无争议部分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文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就无争议款项的支付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以确保该条规定更具操作性。12第十四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第十六条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条第一款从金融机构的层面,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金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
18、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融支持力度,从资金端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通道,而具体的措施,仍有待于后续政策的跟进。13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
19、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4第十九条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本条为新增条文,旨在通过要求大型企业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作为合规风险考核的一部分,从内部敦促大型企业保障自身以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于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15第十八条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三章监督管理16一第二十一条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本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欠款事宜的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等职责,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职责的细化与明确。17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L本条第一款
21、新增内部定期汇报制度,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年度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汇报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汇报主管或监管部门,通过内部向上级部门自我汇报的方式,一方面提高欠款主体自我整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高主管部门的管理主动性。2.第二款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动监管、解决问题的职责。18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
22、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本条将原有的督查机制,进一步明确为约谈通报制度,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拖欠主体进行约谈和通报的双层模式,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主动性以及监管手段的有效性。19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本条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
23、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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