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情形下措施费争议的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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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情形下措施费争议的裁判规则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尽管多数施工合同会采取措施费包干的计价模式并明确约定工程变更时措施费亦不予调整,但实际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仍可能因为发生工程变更后措施费是否增加而产生争议。而针对此类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裁决?本文通过相关案例的解析,以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观点,梳理措施费包干的工程发生变更时措施费争议的裁判规则。一、关联法案(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五百
2、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
3、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
4、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三)政策参考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2.0.30条规定:新增工程extrawork发包人指示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永久工程。”二、经典案例【裁判要旨】如工程变更超出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属于新增工程的,般认为其措施费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故原则上应相应调整措施费,合同明确约定新增工程措施费不予调整的除外。【案例一】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民
5、终1002号【案情简介】十一科技公司与同益劳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同益劳务公司承包十一科技公司发包的某项目所有土建工程(除桩基、道路、护坡、绿化、厂内围墙外)的施工,承包方式为土建工程材料采购、施工劳务总承包,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工程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单内所有内容,承包价格即合同总价包括甲方提供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工程施工,除建设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外,合同总价均不得调整。合同第23.2款约定:“本工程总价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等所有措施费及施工用水用电等费用。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措施费包干,即使发生变更,也不再调整”。一审中,同益劳务公司
6、提交5份图纸会审等结算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用以争议存在图纸变更及项目工程外增量工程,十一科技公司认为同益劳务公司提交的5份会审图纸无任何单位和人员签字而不认可,双方就是否发生图纸变更、项目工程外增加工程量等产生争议。一审法院依申请对涉案工程新增、变更土建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虽约定案涉工程固定总价包干,除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外不得调整,但因合同系按一版图纸总价包干,而实际施工基本按第二版图纸,而二版图纸存在增量施工内容,且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表明对一版图纸的变更已被建设单位认可;而发生增量工程是否调整规费、措施费,案涉合同并无明确约定,因此鉴定意见将增量工程规费、措施费
7、计入造价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就合同固定总价范围内工程的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因变更而调整达成了一致,但并未约定合同外追加工程的措施费不予计取,发包人据此主张合同外工程的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固定总价内缺乏依据。【案例二】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隆区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56民初2288号【案情简介】被告武隆中医院与原告建工四建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武隆中医院将案涉项目发包给建工四建施工,该合同明确载明措施费不作调整。后在案涉项目结算审核过程中,双方就工程价款存在争议。诉至
8、法院后,法院依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所涉争议工程造价及组织措施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针对争议签证中技术措施费是否计算的问题出具确定性意见,认为按照合同范围区分,合同内部分措施费不予变更,合同外部分措施费按实计算;针对组织措施费出具选择性意见,即按施工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不作调整的约定不计入工程款,或因竣工图与施工图不一致,为准确反映案涉工程实际发生的组织措施费按实计算整个项目的组织措施费。【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针对争议签证中技术措施费是否计算的问题,尽管案涉合同明确载明措施费不作调整,该约定仅限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而存在新增工程时,因其并未约定存在合同外新增工程时亦不予调整,因此针对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
9、量应按实计算措施费,针对合同范围内工程则不予调整措施费;针对组织措施费是否另行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仍应以是否属于合同范围内工程量予以确认,因鉴定机构并未确认其属于合同施工范围外的新增工程,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费用属于合同施工范围之外新增工程量,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按合同约定对该笔费用不予计取。【案例三】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汉岩土工程分公司与玉溪世纪乐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云04民初7号【案情简介】中煤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世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煤公司承建案涉深基坑支护工
10、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专用条款51.1款约定了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包括图纸范围内工程量增减、新增工程项目等;合同专用条款55.2款约定了合同价格调整方式,即除工程量变更外不因任何其他原因调整合同总价,并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费已综合考虑在中标清单单价内,无论施工过程中发生何种变化措施费用都不予调整。案涉工程经各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接后,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合同内增减工程量价款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出具鉴定意见,其中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价款的鉴定意见中未包含增加围挡的工程款,中煤公司提出
11、异议。【裁判观点】在案涉合同对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变更、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价款的调整均作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案涉合同约定措施费无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予调整,是包括了合同外新增工程的情形的。对于中煤公司提出鉴定意见中合同范围外的增量工程价款中未对增加围挡的工程款予以计量显属不当的问题,法院审查认为,现场围挡属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类别,而参照双方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措施费已综合考虑在中标清单单价内,无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予调整,故中煤公司该项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的,发生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时,原则上措施费不予调整。【案例四】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
12、司与上海江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4民初3801号【案情简介】万达公司与海怡公司签订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约定万达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与海怡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全包,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用固定包死,不论甲方发布的任何变更,只要没有导致相应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生实质性变化,措施项目价格或取费标准不得调增。案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双方未能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裁判观点】审理中,法院依申请委托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咨询公司出具鉴定意见,
13、将围挡制安、拆除措施费增加部分列为争议部分造价。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用固定包死,海怡公司主张措施费应据实调整的意见缺乏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案涉工程的措施费不应另行计算。【案例五】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1181民初1578号【案情简介】博思公司为案涉项目建设单位,富华公司为案涉项目总包单位,2018年博思公司就案涉项目分包工程向观澜公司询标,观澜公司签署询标纪要且同意该询标纪要系合同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经评标,观澜公司中标,富华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观澜公司
14、签订分包合同。询标纪要中,观澜公司承诺本工程实行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即为全费用单价,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其余不做调整;措施费费用及其它项目费用(如有)单列,其中项目措施费及其它项目费用(如有)为一次性包干,不做调整。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约定,综合单价固定,项目措施费及其它项目费用为一次性包干。观澜公司因就案涉分包工程结算与富华公司不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后,法院依申请对案涉分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委托咨询公司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特别说明,鉴定结论未考虑施工签证单或技术联系单的工程内容所涉及措施费用。【裁判观点】关于税金、措施费争议,询标纪要已明确案涉分包工程实行综合单价,措施费费用及其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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