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馆与展览公司合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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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相馆与展览公司合作合同甲方(照相馆):名称:照相馆全称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地址:照相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乙方(展览公司):名称:展览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地址:展览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鉴于甲方在摄影服务领域具备专业技术与丰富经验,乙方在展览策划、组织及运营方面拥有专业能力与资源,双方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与期限1.合作内容展览摄影服务:乙方在举办各类展览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展览、商业展览、主题展览等)时,甲方为
2、展览提供专业摄影服务。服务涵盖展览筹备期的展品拍摄、布展过程记录,展览开展期间的现场活动摄影(如开幕式、嘉宾互动、观众参观等场景)以及展览结束后的总结性摄影。甲方需确保拍摄的照片能够全面、高质量地展现展览的内容、氛围与特色。摄影作品展览:甲方提供具有特色的摄影作品(如艺术摄影、纪实摄影、商业摄影等系列作品),乙方负责策划并举办以甲方摄影作品为主题的展览活动。乙方需负责展览场地的租赁、布置,展览宣传推广方案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展览期间的现场运营管理等工作,确保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提升甲方摄影作品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联合宣传推广:双方利用各自的渠道与资源,对合作项目进行联合宣传推广。甲方可在其照相馆门
3、店、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等平台宣传合作展览活动,引导客户及粉丝关注;乙方则通过展览行业媒体、专业展会推广渠道、自身客户群体等途径,宣传甲方为展览提供的摄影服务以及甲方的品牌形象。同时,双方可共同制作宣传资料(如海报、宣传册、视频等),在合作项目相关的宣传活动中使用。1.合作期限:本合作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为期X年。合作期满前X个月,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X年;如有一方提出不再续约,需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二、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权利O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因提供摄影服务及参与摄影作品展览所应得的报酬或收益分成。O对提供给乙方用于展览的摄影作品保留著作权,并有权对
4、作品在展览中的使用方式、展示范围等提出合理要求,确保作品的完整性与版权不受侵害。O有权对乙方策划的摄影作品展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展览筹备过程中的关键决策,以保证展览能够准确传达甲方作品的内涵与价值。义务O根据乙方展览活动的需求,派遣专业摄影师团队,携带先进的摄影设备,按时到达展览现场进行拍摄工作。拍摄过程中遵守展览现场的秩序与规定,配合乙方工作人员的安排,确保拍摄任务的顺利完成。O按照行业标准及乙方要求,对拍摄的照片进行后期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筛选、调色、修图等工作,保证照片质量达到展览展示及宣传推广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将处理好的照片交付给乙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说明。O挑选合适的摄影
5、作品,配合乙方进行摄影作品展览的筹备工作。提供作品的详细介绍、创作背景等资料,协助乙方完成展览作品的布置与陈列设计。O在联合宣传推广活动中,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双方商定的宣传方案,在自身渠道上发布合作项目的宣传内容,提升合作项目的曝光度。1.乙方权利与义务权利O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提供摄影服务及摄影作品,以满足展览活动的需求。O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甲方提供的摄影作品进行展示、宣传推广等使用,以实现展览活动的目的。O对甲方提供的摄影服务及作品展览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义务O在举办展览活动前,向甲方详细说明展览的主题、内容、时间安排、拍摄需求等
6、信息,确保甲方能够充分了解工作任务与要求。O负责摄影作品展览活动的整体策划与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场地的选择与租赁、展览空间的设计与布置、展览设备的租赁与安装、展览期间的安全保障与现场管理等工作,为甲方作品的展示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条件。O制定并执行合作项目的宣传推广计划,投入必要的资源与精力,通过多种渠道对合作展览活动及甲方的摄影服务与作品进行广泛宣传,吸引更多观众与客户关注。宣传内容需事先经双方审核确认,确保宣传信息的准确性与一致性。O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与时间,向甲方支付因合作产生的费用,包括摄影服务费用、作品展览收益分成等款项。三、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1 .知识产权甲方为乙方展览活动拍摄的
7、照片,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有权在与本次展览活动相关的范围内(如展览宣传资料、展览官方网站、展览相关报道等)使用这些照片,使用期限与展览活动的持续时间及合理的后续宣传推广期一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照片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甲方提供用于展览的摄影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本次合作的摄影作品展览活动期间及约定的宣传推广范围内,有权对作品进行展示、复制、传播等使用。展览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归还甲方作品原件(如有),并删除或销毁所有与作品相关的电子副本(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留存的档案资料外)。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创作的宣传资料(如海报、视频等),其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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