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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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7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
2、理。第四条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企业主责、市级统筹、属地监管、多方共治的原则。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第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责任分工:(一)市交通运输局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车辆投放管理,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企业资信等相关情况作为车辆投放的参考,引导市场有序发展。(三)市公安局负
3、责查处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在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上乱停放车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符合新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四)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负责制定人行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区域的设置和管理标准,指导各城区人民政府做好人行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区域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城区综合执法部门对人行道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建设项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配建,并在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相
4、关规划中提出配建区域与人行道停放之间的协调策略与要求。在市政道路规划、方案设计审查等环节充分考虑人行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需求。(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城区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维保仓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七)市数据局负责依托南宁市电子政务云平台及数据中台,为各部门提供云网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撑。(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九)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指导辖区内银行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开立和使用运营企业资金专
5、用账户。(十)市城市管理监督评价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放等城市管理案件信息采集、派遣等工作,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考评及将考评结果定期向运营企业及企业监管部门通报的工作。(十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运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督促运营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十二)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城区职能部门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城区职能部门负责设置符合南宁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及管理标准(修订)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投放)点位并进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情况进行监
6、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十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况,合理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需求量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企业资信等相关情况,会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与运营企业签订运营服务管理协议,指导运营企业进行车辆投放管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意见,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和运营管理。第七条
7、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能力,配备满足车辆停放、维护、充换电需要的场所、专职管理人员及调度车辆。(二)设置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包括服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相关管理机制。(三)建立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运营数据按照国家交通行业相关通信协议和规范全量、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管平台。(四)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需具备符合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的充换电
8、设施和场所。第八条运营企业在本市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车身保持整洁干净。(二)须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具备超载检测、限速制动等功能。(三)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四)共享电动自行车应根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
9、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应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服务协议和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二)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共享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三)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应当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按照规定处置时限整治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四)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在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办
10、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五)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准确地录入运营责任人联系方式、运维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以及投放车辆的电子编码、车辆编号等,实时接入车辆运营、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应当及时响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交易及用户个人信息、车辆行驶轨迹等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求。(六)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11、服务的范围,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第十条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第十一条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员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员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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