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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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2篇二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3篇三、大学会议管理办法6篇四、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学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10篇五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12篇六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15篇七大学校园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的管理办法24篇八大学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6篇九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资助管理办法32篇十大学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34篇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
2、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积80分(含)以上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包含体育及选修课等);(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学生
3、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学院开始组织初评工作。学生递交书面申请后,学院评优管理小组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初评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评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一年级新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同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兼得。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各学院要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
4、金的评审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条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二、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倡导“笃学博闻、慎思善行”的优良学风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在我校学生
5、中树立了一批学习的楷模。第二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来我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经验及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三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1 .大学正式的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党、团、行政处分,各门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全部合格,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2 .认真学习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3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4 .遵纪守法,品德
6、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5 .在校期间,研究生原则上曾获得“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奖”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两项,本科生曾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一次校级“三好学生”和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可参评优秀毕业生;研究生原则上曾获得“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奖”或者“优秀研究生干部”一项,本科生曾获得一次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可参评大学优秀毕业生。6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名列前茅,按照学校规定获得学位证书;7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8 .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并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9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第三章评选办法第四条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和评定工作每年4月开始,5月结束。第五条大学的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团委、教务处、各学院分党委副书记组成校评优管理委员会,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各学院初评结果,宣传、解释本办法,如有特殊情况由评优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
8、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后,提名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广泛征求任课老师和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报各学院评优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公示一周,如无异议,上报校评优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七条各学院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原则上每班评选三人。其中优秀毕业生一人,大学优秀毕业生两人。第八条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生本人填写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院、校两级公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报教育委员会备案。获得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由学生本人填写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院、校两级公
9、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号)同时废止。第H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篇三、大学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会议、活动的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以及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活动(含研讨会、论坛、庆典等)。第三条会议举办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
10、点任务,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周密制定计划,科学安排,坚持务实、精简、高效、节约和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务整体的原则,统筹安排。第四条学校建立会议审批制度,加强对各类会议的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召开会议。未经批准的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校内场所举行各类会议和活动。一类会议:由学校党委行政组织召开,校主要领导出席或若干名校领导出席,各学院、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参加的大型会议。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会议方案,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二类会议: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门性工作会议和临时议事机构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大学会议活动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学校办公室备案;需各学院党委书记参加
11、的须报校党委书记批准,需各学院院长参加的须报校长批准。三类会议:由学校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邀请校领导出席的各类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培训会等。由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并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学校办公室协调校领导出席。第五条对行政性会议以外的各类会议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备案,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归口管理部门。本科教育类会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研究生教育类会议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学术会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归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会议管理。涉及国际性、台港澳办的会议,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后,再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严
12、格执行“一会一报”制度。各举办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对活动的主讲人、主题、内容严格把关,举办单位对报告会、讲座、研讨会、论坛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做好全校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活动审批,全国性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须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第七条校内二级单位承办校外会议必须事先经过学校批准。由会议承办单位至少提前半个月提交承办校外会议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日程、会议地点、主办单位、会议规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以及学校承担的任务等。由学校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省领导出席的重要行政性会议和超过25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还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第八条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
13、的会议坚决不开,尽可能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开视频会,确保2022年召开的会议减少30%-50%,以后年度的会议数量稳中有降。除年度工作例会、直接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或上级明确要求召开的会议,以及因应急任务确需召开的会议外,原则上不再召开全校性会议。第九条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全校行政性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一般性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国际会议和全国性会议按照批准的期限举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天。第十条除学校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外,一般不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管校领导可主持召开由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工作需要时,可以召集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参会。未经学校批准
14、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参加本部门举办的会议。第十一条会议地点应当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场所、学术交流中心等。校内不具备举办条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举办地点确需在校外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就近选择会议地点。严禁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第十二条各类会议均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原则,由申请单位举办。确需其他单位协助的,应在会议申请时注明,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申请单位主办,职能部门协办。第十三条会议要精简议程、提高实效,各类讲话发言要简明扼要,直陈观点。同一项工作部署,一般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作主要讲话。安排典型发言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发
15、言时间。第十四条会场安排和布置要简洁、大方、使用。牵头或主办部门负责具体会务工作。除特殊需要外,不安排茶歇,不放置鲜花,不制作会标背景板,提倡自带水杯和纸笔、自倒茶水。不得发放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宣传资料、画册邮册、纪念品等。第十五条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正常教学工作除外),若因其他原因确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主办单位或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同意后方可请假,并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参会。如遇出差期间有学校重要会议(新学期工作会议、干部大会等一系列要求中层干部参加的会议),须按中层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第十六条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讨论中发生的
16、分歧意见,涉及保密期限的干部、人事及其他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等,不得提前泄露。第十七条会议牵头或主办部门要及时整合和归档会议记录和资料,根据会议精神整理形成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表,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落实进展,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第十八条各类会议经费管理均须严格按照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费用支出实行谁主办、谁承担原则。严禁违规使用会议经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凡是以学校及二级单位、研究所等名义举办的会议,所收取的会务费、赞助费等,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核算,不得自行在账外核算或委托中介核算。第十九条本文件未尽事宜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第二
17、十条本文件自应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篇四、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学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优秀本科生对教学的辅助作用,大力推进大学英语课程过程化管理与形成性考核的教学改革工作,学院决定设立大学英语课程学生助教(以下简称英语助教)岗位。为更好地规范英语助教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英语助教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培训上岗、定期考核。第二条岗位职责英语助教是协助主讲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一个辅助性工作岗位,该岗位不能代替主讲教师的基本教学活动,也不能进行课程主讲活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 .作好课前准备。认真研读教学大纲,了解课程进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掌握
18、学生类别和学习基础情况等;2 .课堂教学辅助。根据主讲教师要求随堂听课,协助教师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包括分发资料、收发作业、做好考勤记录等;3 .参与答疑与辅导等。课后对学生进行辅导和答疑,协助教师完成课堂笔记、作业、阶段测试的批改、成绩记录等工作,并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反馈给主讲教师;4 .主讲教师布置的其它工作。第三条申请对象及条件1 .英语专业二至四年级学生,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学位绩点达到2.5以上;2 .非英语专业三至四年级学生,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第四条选拔与考核英语助教由教务处负责选拔与考核,学院督导组对主讲教师及其助教的履职活动不定期
19、进行抽查并作出评价。(一)选拔每学期第十五周,教务处根据实际需要公布英语助教岗位人数,符合条件有意向的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后,组织笔试和面试,根据考核成绩择优录用。(二)考核1 .考核时间与方法每学期期末教务处组织对英语助教进行考核,考核由主讲教师评价、助教自评和学生评价三部分组成,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对应于百分制成绩分别以90分、80分、70分、0分记载。2 .学分认定(1)英语助教工作,每学期设置为英语专业选修课程,课程名称确定为英语教学实践1,英语教学实践2O对于非英语专业,则为外专业选修课程;(2)英语专业学生担任英语助教工作,一学期考核等第为合格
20、以上者,可申请获得3个本专业选修课学分。连续两学期考核等第为合格以上者,可申请抵充毕业实习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3)非英语专业学生担任英语助教工作,一学期考核等第为合格以上者,可申请获得3个外专业选修课学分;(4)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担任英语助教工作最多可申请获得6个学分;(5)学生担任英语助教工作所申请获得学分按规定标准交纳学分学费;(6)教务处于每学期第五周进行英语助教学分申请认定工作。3.奖励学生担任英语助教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两学期考核等第都为优秀者,学院按院长特别奖进行评定和奖励。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五、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
21、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生工作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的原则,加强部门间学院间的相互协作与相互联动。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主任由主管招生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
22、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教务处主管招生副处长。第六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招生工作副处长担任。第七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执行及省级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做好学校的招生计划管理,集体决议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严格各种特殊形式招生考试管理等。第八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等特殊形式的招生考试,组织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等
23、第九条学院负责拟定本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宣传,参与招生录取,审核考生高考档案,组织新生接待工作等。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申报年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第十一条学院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第十二条本科生招生委员办公室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生源分布、和学校教学资源情况等,制定年度普通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审议。第十三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省级招生部门上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第四章招生宣传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工作要本着注重实效、反映特色、信守承诺和规范操作等原则进行,根据时间、地点、宣传途径等进行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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