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预算管理办法(10篇).docx
《大学预算管理办法(10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预算管理办法(10篇).docx(7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8篇三、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10篇四大学教育教学奖励评选及管理办法17篇五大学学历教学管理办法24篇六、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36篇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40篇八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53篇九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56篇十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69篇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大学
2、章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一预算,统筹安排;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学校预算按公历年度编制。第五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六条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校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方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负责讨论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分管财务副校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统
3、筹学校年度预算支出总量和重点,加强对校院两级基于学科的预算编制、执行与绩效管理的领导。第九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指导各单位的经费预算编制工作;负责编制学校预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第十条校内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计划、组织预算经费实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主要责任。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一条计财处每年末根据教育厅与财政厅的要求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第十二条校内各预算单位根据要求和本部门年度
4、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收支,并负责编报相关测算数据,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测算数据主要包括:1、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报送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数;2、学生处、研究生处分别报送下一年度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计划;3、人事处报送年度人员经费测算数;4、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负责报送学生住宿分布情况;5、社会合作处负责报送社会捐赠情况;6、科技处报送科研经费计划等;7、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报送经营性资产收益情况等。其他部门视需要报送数据材料。第十三条计财处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测算数据结合财政控制指标数,汇总编制学校年度收入总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5、经营收入与其他收入,并编制明细内容。第十四条计财处根据各部门预算经费报送情况,汇总编制学校年度支出总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其中:(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二)项目支出是学校
6、为完成特定工作和事业发展在基本支出以外发生的支出。学校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按项目使用方向及建设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设立项目库,主要包括: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库;2、学科建设办公室设立学科建设与发展项目库;3、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设立专项维修改变(房屋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库、公共事务管理项目库;4、教务处设立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库;5、人事处设立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库;6、现代教育中心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库;7、科技处设立研究中心项目库;其他部门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设立相应项目库,项目库项目数量呈滚动状态,视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进行删选与增补,各部门项目库统一汇总至计财处。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年
7、度预算收入,在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同时,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可统筹财力,从项目库中选取既定项目,进行论证后,分年度建设实施。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学生收费标准,结合专业类别,按一定比例核拨二级学院自主理财学费收入。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学院教师情况,按一定标准核拨二级学院自主理财年度奖励性绩效收入。第十八条在分析研究预算收支规模与结构的基础上,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探索编制三年滚动财务规划。第四章预算的执行第十九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基本支出由计财处根据不高于上一年度预算支出数额的50%安排预算支出。第二十条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校内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
8、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校内各预算单位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使用年度经费,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末要对本部门使用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第二十二条学校逐步加大零基预算项目范围,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收回各部门的结余指标。第二十三条学校逐步建立与完善预算绩效考核制度,校内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绩效作为学校以后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计财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各部门不得擅自减
9、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资金。计财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确因管理需要,主要负责人也可授权其他负责人负责某项经费的审批。第二十六条计财处负责逐步完善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以便各部门负责人了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第五章预算调整第二十七条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预算调整包括局部调整与预算追加。第二十八条局部调整指在
10、原核定的预算总额之内,调整既定项目间的额度。各部门需调整预算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书面报告计财处。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二十九条计财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预算执行情况。第三十条预算追加指在原核定的预算总额以外,按规定程序编制的增加支出的预算。预算追加审批程序: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计财处审批;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100万元
11、以上的由校党委会审定。第三十一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有关部门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在接到追加、追减通知文件后做相应预算调整,并及时向分管财务副校长报告有关情况。第六章决算第三十二条学校于年度终了编制校内决算,形成决算报告。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三条学校预决算报告经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签字并盖章后再加盖学校公章上报。第三十四条预决算报告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章预算监督第三十五条计财处定期向学校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三十六条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
12、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学校各部门需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二、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活动,以鼓励研究生创新,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学术氛围建设,同时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具体办法如下:评选原则和评选标准(一)评选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和鼓励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
13、则进行。(二)评选标准1 .论文选题跟踪学科前沿,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 .文献综述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该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发展与现状,归纳、总结正确;3 .研究内容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4 .研究成果对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对学术研究和科技发展具有较大实用价值;5 .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表述清楚、准确,层次分明,推理严密,书写规范;6 .学位论文应获得同行专家较高的评阅意见,送审结果的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二、评选对象和数量(一)评选对象每学年我校拟获或已获得博(硕)士学位研
14、究生(不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已申请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参评。(二)评选数量各学院按获参评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总数的5%、硕士研究生总数的3%进行评选。三、评选程序(一)申请与推荐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及学科推荐,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学院。(二)初选学院组织专家依据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和推荐名额,综合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意见、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对论文质量、支撑成果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将推荐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三)终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
15、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该年度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相应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四)公示优秀学位论文名单由学位办在研究生院官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四、表彰和奖励学校将对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他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人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学位办将按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相关规定提交学校进行处理。一经认定,将撤销对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篇三、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保护学术创新,严厉
16、打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国家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全体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学生,以及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学术伦理、学术道
17、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遵守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学校加强学风建设,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树立良好学术风气,遵循基本学术规范,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第六条从事学术活动应恪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一)忠于真理,弘扬科学精神学术活动参与者应致力于探求真知,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二)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学术活动参与者应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三)公开公正,
18、开展公平竞争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学术活动应公开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学术活动参与者应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客观评价。(四)客观诚信,发扬学术民主学术活动参与者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第七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
19、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第八条经调查,被确认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
20、写论文;(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九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条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从轻、减轻处理:(一)属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第四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
21、行为举报,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三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
22、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第十六条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第十七条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
23、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第十八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预算 管理办法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