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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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国有土上房匾由攵与阴皴硼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三条(征收部门职责)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2、为:(一)负责贯彻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四)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五)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市征收部门职责)市住
3、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统筹协调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进行巡查检查;(二)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对各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存档;(三)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报送情况,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实施,并可结合实施情况在下一年年中进行调整;(四)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建立本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信息库。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经本级人
4、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职能、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等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工作职能,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征收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5、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
6、地的需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建设项目的内容与性质应当与立项文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与性质一致。第八条(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作出征收决定的条件)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征收范围确定,且征收项目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出具的立项批
7、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意见;(三)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可实施的建议;(四)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五)已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至少30日,且经修改后确定;(六)征收范围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
8、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风险程度和风险化解可行性情况分别作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预警评价,并相应地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建议。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拨款投资的征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单位,会同房屋征收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9、的使用范围)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五)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安置房源的筹措)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多种方式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的筹措。项目单位可以协助市、区人民政府筹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区人
10、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六条(旧城区改建召开听证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按照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将公告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政府门户网站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告应
11、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三)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四)征收补偿方案;(五)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七)领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的地点;(八)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情况等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八条(房屋摸底调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出通知,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和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九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
12、征收部门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情况,作出普查结论的时间超过5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对该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应符合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第二十条(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权利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
13、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费用:(一)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本条第一款要求的暂停期限和征收范围,并附征收范围图、被征收房屋清单。本条第一款要求的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补偿第二十一条(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房票安置补偿方式,并按照市、
14、区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三条(补偿奖励和补助)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可自行制定奖励和补助措施。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等,同一房屋征收决定实行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
15、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的15%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条(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以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
16、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二十五条(估价机构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且该房地产估价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或估价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自愿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范围内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均属于同一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协商、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共同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或抽签前
17、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时间和地点。选取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具体的评估工作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
18、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优先住房保障)依法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优先予以住房保障。个人住宅被依法征收,并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按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第二十八条(房改政策衔接)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共有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共有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直管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符合直管房住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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