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厂反违章管理标准及相关条款释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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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电厂反违章管理标准及相关条款释疑第一章术语及定义第一条 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状态。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这个角度讲,违章可以分为人的行为性违章,物的装置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根据行为性违章的主体不同,又可将行为性违章分为作业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第二条 反违章:是指通过管理性手段控制和消除违章行为和状态的工作。 第三条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某电厂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
2、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第四条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生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第五条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程等保证人生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第六条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领导、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某电厂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电厂、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
3、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第二章职责和考核第一条某电厂反违章领导小组组长:厂长副组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厂长员、各外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专职反违章管理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部,负责“反违章”各项工作的督导和协调。第二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动全体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各级人员之间应互相带动、互相监督。安监部负责对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本单位出现的违章情况。第三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反装置性违章工作,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的监督、考核。第四条反违
4、章管理工作采取教、奖、惩三者相结合的方式,注意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反违章的意识,培养员工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对反违章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第五条对反违章工作组织不力和重复发生违章的部门和人员,由反违章小组提出考核意见。部门及管辖的外包单位每月违章超过3次(不包括自查部分),每月连带考核主管部门主任及外包单位项目经理每人100元,并通报批评;外包单位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的连带考核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实施。第六条分为一类违章、二类违章和三类违章,并分别采取不同的考核措施。一类违章指一旦造成后果,对自身或他人人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
5、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或者性质恶劣的违章行为,属于碰不得的“红线”;二类违章指对自身的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应”的行为;三类违章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一、二类违章的其他违章行为。见附录二。第七条员工发生一类违章,下岗培训一个月,并处罚不低于500元的考核,对于违反一类违章中“六条红线”(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动火区内吸烟、在生产现场无票作业、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现场作业属于碰不得的红线)的,将加重处罚;员工发生二类违章,离岗培训一周,并处罚不低于200元的考核;员工发生三类违章,应批评教
6、育或给以不高于200元的考核。外包人员发生一类违章,应责令承包商直接劝退,不得再次入场工作,并处罚不低于500元的考核;外包人员发生二类违章,应离岗培训,并处罚不低于200元的考核;外包人员发生三类违章,应批评教育或给以不高于200元的考核。对违章发现人每次给予50至150元奖励。第三章反作业性违章第一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了解掌握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分级建立反作业性违章档案,进行分级管理。第三条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成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
7、有人负责。(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三)外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四)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和管辖的外包单位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和外包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 (五)对于发现其他单位或部门人员违章情况的,需要提供证据,交安监部,由安监部核实后进行考核。 (六)安监、策划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七)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
8、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 第四条 定期对各类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曝光,定期对本单位常见的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第五条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宣传作业性违章的危害。第六章反作业性违章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作用,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义务。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第七条常见作业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一。第四章反指挥性违章第一条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第二条各级领导不得进行违章指挥,发现下级有违章指挥时应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行为将列入干部
9、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三条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上级领导及安质部,对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不反应并执行造成后果的与发令人负同等责任。第四条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应,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整改的执行情况。第五条常见指挥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一。第五章反装置性性违章第一条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安检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反装置性违章要求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一) 保证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
10、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范、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二) 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求及时变更设计。(三) 安监部、策划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第三条检查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检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相关条款释疑1 防触电经安监人员检查(核实),凡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违章作业,主要责任人处 100 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处 50 元
11、罚款,连责人员处 20 元罚款,单位负责人处 100 元罚款、副职处 50 元罚款。安监人员若发现以下违章作业不制止、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视同违章,处 50 元罚款。个人违章半年内累计 3 次及以上者,降岗 3 个月,并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条文】 第一条 严禁违反规定无票(指工作票和操作票)进行电气操作或工作。【释义】1、按照规定不需填写电气操作票或电气工作票即可进行的操作或工作,不属禁止范围。2、不携带工作票或操作票进行操作或工作,或用草稿纸进行操作或工作的,视为无票操作或工作。3、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范围的,视为无票工作。4、操作票执行过程中,未按
12、规定重新填写操作票的,视为无票操作。【条文】 第二条 严禁违反规定无监护进行电气操作或工作。【释义】1、按照规定无监护可以进行的操作或工作不属禁止范围。2、以下情况视为无监护:(1)指定的专责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2)监护人临时离开现场未指定人员代替进行监护。(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变更。【条文】 第三条 严禁不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即进行工作。【释义】1、按照规定不需进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可进行的工作,不属禁止范围。2、以下情况视为违反本条:(1)工作许可人未根据工作需要,完成保证
13、安全的技术措施。(2)工作许可人所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原则性错误,对工作人员造成误导。【条文】 第四条 严禁不按规定进行安全交底即进行工作。【释义】以下情况视为违反本条。1、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即进行工作。2、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许可手续。3、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到工作现场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未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未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4、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召开班前会,作好“两交底”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不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条文】 第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跳项执行操作票所列项目。【释义】跳项
14、是指执行一份操作票时,未执行其中一条或几条操作项目,即执行其他操作项目。【条文】 第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操作。【释义】指违反有关规定,不经同意,擅自用解锁钥匙进行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或违反有关规定,不经同意,擅自使用其他手段使防误闭锁装置失去防误闭锁功能。【条文】 第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不履行工作终结或工作票终结手续。【释义】以下情况视为违反本条:1、工作终结、工作票终结违反违反山东高唐热电厂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条文】 第八条 严禁约时停、送电。【释义】约时停、送电是指作业人员与本班组人员、电气值班员、变电站、供电所人员预约设备或线路停、送电时间。工作前,作业人员不确认
15、设备或线路确已停电即按约定时间进行工作;工作结束后,电气值班员不确认设备是否已具备送电条件即按照约定时间进行送电操作。【条文】 第九条 严禁请人或委托他人代抄表。【释义】1、以下情况不属禁止范围:(1)职工因病或请假,本单位安排由其他职工代抄的工作;(2)职工之间的互抄工作。2、以下情况视为违反本条:代抄表是指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请人或委托他人代为抄表的行为。【条文】 第十条 严禁请人、指派或委托他人代检修、维护设备或线路。【释义】1、以下情况不属禁止范围: (1)电力设备、线路受灾或损坏,委托外单位代为检修或维护,不属禁止范围。(2)各单位之间互相配合共同维护、检修设备或线路的工作,不属禁止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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