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自查报告共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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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自查报告(共6篇) 第1篇:股权转让申请报告我公司是 年 月由 (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其中 (股东)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已经全部缴清。由于 (原因)申请将 (股东)持有的 %股权以 (价格)转让给 (新股东)。股权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改变,股权结构变更为(股东)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现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请予审核批准。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第2篇:股权转让协议书报告苏州联炜诚电子科技有限公
2、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效力认定报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 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所谓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以后采用各种方法,从公司转移其出资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股东抽逃出资后必然会给他人造成公司资本充实的假相,而实际公司法人的偿债能力不足,这样会危及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
3、为法律所不允许的。陈松以联炜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邓总,严重犯侵公司的利益,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抽逃出资的行为,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违反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资本的缺失,会降低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也会给债权人、投资人造成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假象,使其无法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和做出正确的选择,这也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可以依照公司法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
4、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也可以依据刑法159条追究其抽逃出资罪;还可以以据公司法第36 条、第92 条规定的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能否以陈松的“抽逃出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认定其与郑总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呢? 但是能否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认定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本身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个人认为可以以陈松“抽逃出资”,侵犯公司利益,违反公司法第36条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如下:我国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合同法第3条规定
5、了,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抽逃出资本身也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再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明确列举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可以认定陈松与邓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所谓管理性
6、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但是仍也有点不确定,一是这个问题本身有争议,二则,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不知道能不能换个角度,以否协议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债务,主张合同无效,或者陈松无权处分第三人财产,主张该协议效力待定,或
7、者以陈松本身未按期支付股价款违约,而主张解除协议。第3篇:股权转让协议书报告苏州联炜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效力认定报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 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所谓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以后采用各种方法,从公司转移其出资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股东抽逃出资后必然会给他人
8、造成公司资本充实的假相,而实际公司法人的偿债能力不足,这样会危及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为法律所不允许的。陈松以联炜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邓总,严重犯侵公司的利益,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抽逃出资的行为,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违反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资本的缺失,会降低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也会给债权人、投资人造成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假象,使其无法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和做出正确的选择,这也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抽逃
9、出资行为的处罚,可以依照公司法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也可以依据刑法159条追究其抽逃出资罪;还可以以据公司法第36 条、第92 条规定的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能否以陈松的“抽逃出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认定其与郑总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呢?但是能否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认定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本身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个人认为可以以陈松“抽逃出资”,侵犯公司利益,违反公司法第36条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如下:我国公司法第
10、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合同法第3条规定了,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抽逃出资本身也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再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明确列举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可以认定陈松与邓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
11、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所谓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但是仍也有点不确定,一是这个问题本身有争议,二则,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不知道能不能换个角度
12、以否协议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债务,主张合同无效,或者陈松无权处分第三人财产,主张该协议效力待定,或者以陈松本身未按期支付股价款违约,而主张解除协议。第4篇:转让股权可行性报告篇1:股份转让可行性研究1 关于股集团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释义 绪言第一节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与动因 1.1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1.2 本次股份转让动因第二节 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概况 2.3 标的公司概况第三节 本次股份转让方案 3.1 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则 3.2 本次股份转让方式3.3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3.4 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3.5 本次股份转让的程序第四节 本次股份转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4
13、1 本次股份转让的必要性 4.2 本次股份转让的可行性 第五节 结论释义本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 称含 义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方 :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 目标股份:股份转让/本次交易: 股份转让协议 : 本报告 : 绪 言第一节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与动因 1.1 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和建设东
14、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区域金融中心,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等一系列政策。作为区域龙头企业的以新型国有产业金融资本形式成为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的典型项目以及落实国家战略、引领东北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引导大连自贸园区等一系列政策战略发展的核心推进力量。抓住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盘活存量资产,迅速做大做强大连港投控集团,对于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和利用金融平台加快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经营质量都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根据港投控集团。 1.2 本次股份转让动因是在国有资产经营实践中以资本思维代替资产思维的变革跨越。有助于迅速做大做强大连港投控集团,在年内打造一个百亿级国有
15、控股的金融平台。对于促进集团挖掘和吸引产业内外优质存量与增量资产,聚合国内外知名港航企业和金融结构,拓展多种融资渠道,多方获取优质项目信息,充分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第二节 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方概况 2.1 转让方概况 2.1.1 转让方简介有限公司成立于19年1月1日,主营范围是,国际、国内货物装卸、运输、中转、仓储等港口业务和物流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为国际、国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在港区内从事原油、成品油仓储服务;货物、技术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兼营: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理货业务;拖轮业务
16、港口物流及港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地产业务;金融业务。截止年底,集团总资产亿元,净资产亿元,实现利润亿元。 2.1.2 转让方基本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国际、国内货物装卸、运输、中转、仓储等港口业务和物流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为国际、国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在港区内从事原油、成品油仓储服务;货物、技术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兼营: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理货业务;拖轮业务;港口物流及港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地产业务;金融业务。 2.1.3 转让
17、方基本财务数据 表1 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2 受让方概况 2.2.1 简介主营范围是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截止年底,大连港集团总资产6.97亿元,净资产6.65亿元,实现利润0.07亿元。 2.2.2 受让方基本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注册地及总部办公地: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国内一般贸易 (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 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18、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3 受让方基本财务数据表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篇2:xx公司收购xx公司部分股权之可行性研究报告 释义 第一章 总论第二章 收购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 收购项目操作方案及内容 第四章 财务效益分析 第五章 项目风险及对策分析 第六章 三分开的实施情况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表示的含义如下: 路桥建设、股份公司、公司 指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路桥集团指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路桥香港指 中国路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中基建设指 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海问咨询 指 _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外经贸部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19、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次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指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本次股权收购 中国路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5.6%股权的行为 资产评估基准日_年12月31日 审计基准日 _年12月31日 元指 人民币元第一章 总论一、项目法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crbc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表人:马国栋注册地址:_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经营范围:公路、桥梁、机场、港口、隧道、给水、排水及其他土木工程建 设项目的总承包;建筑机械开发、制造、销售;实业投资;高科 技产品的开发;公路收费经营;交通工程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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