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资管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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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各类资管区别 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
2、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一、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
3、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二、券商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
4、迅速发力。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 三、保险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规模6833亿元。 优
5、势。保险资管因其行业特殊性,拥有先发的资金优势;风险较低,安全性高。 劣势。因对资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险资管过于保守、弱势,产品收益相对偏低。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5.04%,市场可查询的主要几款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处于2-3%。 四、银行资管 政策法规。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截至2013年底,试点银行均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优势: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劣势: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
6、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五、基金资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六、券商资管与基金资管的区别 1、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审
7、核机制未完全放开。对于普通集合理财产品,其备案机制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类似,均为事后备案,但对于创新类资管产品,以及定向资管产品,仍需要事前报批。 2、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主办人为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主办人可以是基金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控股的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从风险管控对于业务发展的影响角度来说,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更为灵活。 3、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需要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托管,而基金公司专户则放开了托管资格的限制,只强调托管制度。从这个方面看,基金公司专户在现金及票据类产品设计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4、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约束,在自有资金参与资产
8、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杠杆率设计等层面,受证券公司主体风险指标合规需求限制,例如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等。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风险控制由基金公司自行把控。 5、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目前可享受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该项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七、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
9、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
10、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
11、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
12、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
13、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 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法律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
14、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
15、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第二篇:大资管时代之各类资管制度比较大资管时代之各类资管制度比较 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梳理国内现有的资管同业的相关管理规范,现有的资管制度包括了券商系资管、基金公司系资管、期货系资管、保险系资管、银行系资管等诸
16、类资管业务。下面试就各类资管制度分别予以比较分析。 一、券商系资管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一是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实行协会备案管理制度;二是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使用的方式,按照集合、定向和专项资产管理对投资范围区别对待。对于扩大资产使用的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
17、回购,以及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三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同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限制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四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同时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五是取消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管业务的所需达到“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六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此外,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制定相关法条强化对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定向资管 1、委托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
18、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3、备案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
19、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募集) 1、发行要求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13)集合资管的成立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但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4)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20、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投资范围 1)境内金融产品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2)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
21、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 3、备案程序1)设立备案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终止备案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份额转
22、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1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5、信息披露 1)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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