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改征.docx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改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改征.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附件2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
2、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区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评估、清理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3、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商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统一发布平台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
4、关的职权范围。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证明等事项;(二)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三)违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的内容;(四)设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
5、市的协同驱动,推动政务服务体系协作,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实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第二章起草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实施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起草。对实施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存在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起草单位可以商请相关实施部门协助其开展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研究机构、社会组织起草。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规范要求:(一)注重文件质量,逻辑结构严谨,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二)严格控制数量,内容相近的规范性
6、文件应当归并后制定;(三)严格控制规格,由部门制定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第H条起草单位应当对拟制定的文件是否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明确意见。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起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起草阶段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涉及重大问题的合法性进行指导。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宏观政策取向一致
7、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影响进行评估。论证与评估情况和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创新性较强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起草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确保市区两级政策的协调统一。对于意见存在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协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提
8、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和理由,报请有权机关决定。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范性文件属于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或者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且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起草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前,拟征求意见稿应当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
9、应当认真研究、充分采纳。起草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等适当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公布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认为规范性文件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七条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按规定和需要开展风险评估
10、应当履行听证、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等其他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审核和审查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请政府审议前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第十九条合法性审核(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核(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对合法性审核(审查)意见负责。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
1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二十条起草单位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一)提请审核(审查)的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注释稿及起草说明;(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四)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历次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采纳情况;(五)部门办公会议纪要;(六)制定依据的文本;(七)政策解读材料;(八)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交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九)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
12、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说明情况,或者退回送审材料:(一)送审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二)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但未征求其意见的;(三)存在意见分歧未做协调或者经协调后仍存在较大分歧的;(四)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五)合法性问题较为突出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六)规范性文件草案的重要概念、核心制度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理解的。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
13、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核(审查)重点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程序及内容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发现存在明显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等问题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出建议。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提出审核(审查)同意的意见;(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有关机关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存在其他规定情形的,提出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的处理方式的,可以在审核(审查)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管理 规定 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