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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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第三条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
2、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工会
3、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办事指南应当由同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第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鼓励有关单位、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组织
4、和个人举荐见义勇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三年。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主动确认见义勇为。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举荐见义勇为的,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提交有关材料。第八条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鉴定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
5、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见义勇为证书由其继承人代为领取;无人领取的,由本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管理。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第九条见义勇为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出现票数相同的,由
6、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或者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见义勇为确认的工作情况。第十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受理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其事迹在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为保护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公开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事迹,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
7、政预算,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二)抚恤、补助、救助、资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四)其他奖励。第十三条见义勇
8、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一)牺牲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4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伤残1至4级的,颁发8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至80万元抚恤奖金。其中伤残5至6级的,颁发60万元至80万元抚恤奖金;伤残7至10级的,颁发40万元至60万元抚恤奖金。(三)对未达到前项规定伤残等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鉴定标准,构成
9、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至4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以下抚恤奖金。(四)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视情况颁发1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的奖金标准。第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可以对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相应制定区级奖励标准,并应当制定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确认后,对符合省、市有关奖励规定的,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
10、定委员会举荐。第十六条对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通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公益性奖励、慰问、救助和宣传等工作,并协助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做好见义勇为宣传的相关工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募捐收入、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情、伤残鉴定,应当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在提出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再委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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