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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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救援队化建德管理实施他(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动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17号)等文件及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
2、队伍,包括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附件1)、驻区部队、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依法登记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精准布局、精细管理,统一指挥、协同联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打造专常兼备、反映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挑战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
3、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公安和平分局、交警和平支队、消防救援和平支队等部门分别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相关保障工作。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依托国家和市应急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社会应急力量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第六条各街
4、道办事处是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第七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第二章队伍建设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建立以消防救援支队为常备骨干力量,以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协同力量,以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第九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建具备专业人员、专业装备,能够处置本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及跨灾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第十条消防救援和平支队按照国家规定
5、组建特种救援专业队伍,负责开展相关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一条武警天津总队执勤第一支队、区人武部组织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本区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组织有关单位,依托属地企业专职救援力量、微型消防站以及民兵、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第十三条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协调机制,引导具备专业救援装备、技能的社会
6、应急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政务服务办、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红十字会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管理。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宣传选树抢险救援志愿服务典型;区政务服务办负责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登记标准条件,规范工作程序,配合做好登记审查,会同相关单位对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分类分级测评;区红十字会组织有关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援、救护、救助等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借助市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
7、人才担任应急救援专家,或会同区人社局建立相关类别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调派有关领域专家、技术人员担任应急救援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或者应急救援力量编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六条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具备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能力。第十七条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员应当志愿参与应急救援事业,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具有与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无精神疾
8、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疾病。一线应急救援队员应年满18周岁。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行业、本领域风险特征及实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性能良好、质量达标、先进适用的个人防护类、抢险救援类和综合保障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数量应与救援队员人数相匹配,能够满足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求,防范和降低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第十九条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固定的训练、值守及装备器材存放等场地设施,满足队伍训练、管理、值班备勤等需求。第二十条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应急力量采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
9、规范加强建设。第四章队伍管理第二H条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对接。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日常办公)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等,应急救援队伍(突击应急救援队伍除外)要建立和动态维护人员编成、装备配置、队伍驻地、主要能力、通信联络方式、指挥员信息数据库,实行人员能力评估和动态管理并定期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附件2)。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附件3),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参与行动
10、的队伍及时向调派机构报告任务完成情况。第二十四条区抗洪抢险、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设在区应急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平台设在消防救援和平支队指挥中心,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一般设在组建单位具有指挥调度功能的场所。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值班备勤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应保持在岗在位、通信畅通。根据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相应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在汛期、重要节假目、重大活动举办等时期,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救援准备,视情前置
11、救援力量。(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当按照指令或者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在指定位置集结,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三)培训演练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类型和自身专业特点,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装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
12、和效果评估。除上述三项制度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人员选配、装备管理等制度。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可结合本辖区实际,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和队员构成等情况,参照建立相关制度机制。第二十六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三)开展本区、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四)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五)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七条专兼职
1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二)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三)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四)承担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社会应急力量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二)协助做好监测预警、信息传送、防灾避险、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物资抢运、心理疏导、创伤修复等工作;(三)参加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其他
14、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九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培训、联合训练、联合演练等活动,提高协同应急能力。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发挥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与其他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联训联演联战机制,通过理论培训、案例教学、岗位练兵、比武竞赛、联合演练等方式,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能力。第三H-一条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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