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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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本行财产安全、完整,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含)的;(三)使用寿命超过 1 个会计年度。 符合上述用途和年限要求的打印机、电视机、空调,不 论金额大小均作为固定资产我行固定资产分为五类,即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一)集中核算, 效益优先原则。 固定资产由分行集中核算;
2、市辖内的固定资产由总行集中核算。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体现以效 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产出决定投入的管理原则,力 求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效益。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原则。全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40% 。各行要根 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压缩不合理占用, 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三)全面管理、责任分工原则。 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固 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各行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并配 备相应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度, 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租入、装修实行预算控制和授权 管理
3、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总行对分行授予一定的固定资产管理权 限,并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各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的年 度综合经营计划, 结合业务发展要求, 在年度计划内合理安排各 项支出,不得虚列账务或超计划列支。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实物 管理即对固定资产购建、配置、使用、出售、清理、报废和内 部转移等活动以及对使用状况、 产权界定、 技术资料和权属证 书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价值管理即对固定资产购建、 出售、 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进行核算、反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 相一致的原则。坚持账实分管,坚持购置、验收、保管、领 用和
4、核销、登记及盘点制度。实物增加必须建账建卡,实物 减少必须销账销卡,保证一物一卡,账、卡、物相符。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公允价值,按以下方法确认。(一)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应以外聘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价值作为公允价值。(二)除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外,应由 实物管理部门通过市场价格比较分析及本项资产成新率估 计,并经部门总经理及分管行领导审批通过的价值作为公允 价值。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并配合 产权界定工作。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核和落实、账务 核算、折旧计提、监督控制,组织全行的资产盘点工作,保 证财产价值的真实完整。第
5、八条 行政部门负责除电子设备、闲置房地产之外固定 资产实物管理。具体负责对该部分固定资产的资产购置、产 权界定、减值测试、实物调配、统计、报废和报损的审查、 闲置车辆的日常管理,检查使用部门的卡片登记和实物盘点 等情况以及对总行部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等工 作,保证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第九条 科技部门负责电子设备的实物管理。具体负责电 子设备的预算审核及实施、选型、购置、实物调配、减值测 试、统计、报废和报废的技术鉴定、为全行电子设备提供技 术保障和设备运行的指导,检查使用部门的卡片登记和实物 盘点等情况以及对总行部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等 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完整。第十条 资
6、产管理部门负责闲置房地产的实物管理 (包括 全行范围内闲置房地产的处置、出租和日常管理)和闲置车 辆的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部) 、总行各部(室)作为固定资 产使用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卡、清查 盘点、维护保管以及对闲置资产及时报批处置等日常工作, 按月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所列资产与实物卡片的一致性, 并积极配合实物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固定资产使用单 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确定:(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使固定资产达
7、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 运输费、装卸费、场地整理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 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 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等。(三)购置的计算机网络,若硬件购置及软件开发费签 在同一合同中,且各部分未单独标价,则以合同金额作为入 账价值;若硬件购置及软件开发费的价格能够区分,则以硬 件购置费作为入账价值,软件开发费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四)在原有固定资产
8、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 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 变价收入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 场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格损耗后的余 额作为入账价值。(六)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投资者投入、融 资租入、接受损赠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入账价值。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 正在施工中的建 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 目较多且支出较大的,应按不同的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 行核算。在建工
9、程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规定如下:(一)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 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 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二)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按实际成本转作库 存材料。(三)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 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 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 营业外收支。(四)采用自营方式进行的在建工程,按照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在 建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 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
10、工程试运转等所发 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五)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六)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 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 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 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 外支出。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 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原值:(一)根据总行规定因物价变动、技术进步、劳动生产 率提高等因素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达到资本化条件;(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对原以暂估价入账
11、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调整 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 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一律采取平均年限法, 按月逐项 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 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 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 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 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 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并扣除已
12、计提的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尚未办理 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 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 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 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我行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确 定为 3% ,装修费净残值率确定为0。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X100%月折旧额=原值X年折旧率/12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房屋及建筑物 30 年;(二
13、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5 年;(三)其他固定资产 5 年。第二十条 因改建、 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 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 (净值)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 按规定的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 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规定的折旧 方法计提折旧。第二十一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 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 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 用寿命, 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 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 降低, 则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 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 转销,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
14、折旧。 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 在建工程” 科目核算。除此以外的后 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具体是:(一)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 的可回收金额。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 以上,便可视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二)房屋建筑物的首次装修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 原值;以后的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予以资 本化,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应与账面原值分开。固定资产装修支出是指,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 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 扩建等,由此产生的后续支出。装修支出总额不
15、包含能单独 计价列入其他实物类别管理的固定资产支出,如空调机、监 控器等。固定资产后续装修支出应采用平均年限法按 5 年期限计 提折旧,如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 5 年的,则以尚可使 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装 修支出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报损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外支 出;如下次装修前,已经计提完折旧,应将其转销。(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作为一般性修理支出,直 接计入当期费用。(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 则处理。(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 长 期待摊费用” 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 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进行
16、摊销。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 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 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 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应对符合减值条件的固定资产 进行减值测试,当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 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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