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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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气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事故,促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TSG23-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166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0、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OMPaL的盛装压缩气
2、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C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第三条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气瓶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报情况并督促问题整改。选择有资质的气瓶供应商通过化学品管理平台为
3、学校供应气瓶。(二)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实验室气瓶的防火、防盗、反恐等工作,参与气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气瓶突发事件。(三)各使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气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气瓶的采购、存储、使用、验收、处置等安全负责。各单位制定、完善院(所、中心)级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组织开展本单位气瓶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气瓶安全监督、检查,通报气瓶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负责气瓶存储、使用条件及其配套设施的审核,指定专人建立本单位实验室气瓶台账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报备。(四)各实验室负责
4、人是本室气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室学生守则、气瓶操作规程(含气体名称、危险属性、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等)、应急处理预案等,并将有关制度和气瓶充装气体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张贴或悬挂于实验室明显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和监督,落实气瓶安全日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建立本室气瓶台账并及时向所在单位上报气瓶变动情况。第四条各单位的气瓶配置、验收、存储、搬运、使用、报废、气瓶管路连接及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气瓶的配置验收和定期检验第五条气瓶气体充装原则上必须从X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采购,确需指定供应商线下采购气体(剧毒气体除外)的,须
5、由使用人说明理由,使用单位审查气体供应商资质并确认同意后,到国资处备案方可采购。线下采购的气体须在平台上账,凭自购备案单进行财务报销。采购气体时由气体充装供应商负责将气瓶送达指定地点并规范固定。第六条实验室购置气瓶,需使用单位审核通过后,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程序购买。购置气瓶的定期检验由气瓶供应商或气体充装供应商完成,涉及检验费用的使用单位自理。第七条提倡使用单位租用或免费使用气体充装供应商提供的合格气瓶,租用或免费使用期间气瓶的检验工作由气体充装供应商负责,涉及费用的使用单位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充装气瓶。第八条气瓶到货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6、验收内容如下:(一)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二)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GB/T7144-2016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并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相符。(三)瓶体和瓶阀清洁,安全附件(橡胶防震圈、安全帽、瓶阀等)配置齐全、安全、有效。(四)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1 .查看气瓶生产日期,判断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钢质无缝气瓶20年,钢质焊接气瓶20年,铝合金无缝气瓶20年,溶解乙烘气瓶及吸附式天然气气瓶20年,盛装腐蚀性气体或者在海洋等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12年,焊接绝热气瓶20年,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不含车用氢气瓶)15年。2 .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
7、期内。(五)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九条本细则范围内的所有气瓶必须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检验周期:1 .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不含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醛)、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腐蚀性气体(氨、硫化氢、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等)或海水等腐蚀性环境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2)盛装氮、六氟化硫、四氟甲烷及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3)盛装纯度大于或者等于99.999%的高纯气体(气瓶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且内表面粗糙度达到RaO.4以上)的气瓶(剧毒除外),每8年检验1次;(4)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按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特性确定(微量组分除外);(5)盛装其他气体每
8、3年检验1次。2 .盛装液氧、液氮、液氯、液化二氧化碳、液化氧化亚氮、液化天然气的低温绝热气瓶(含车用气瓶),每3年检验1次。3 .盛装溶解乙烘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四)气瓶相关标准规定需要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应进行检验。(五)未经检验的气瓶不能接收使用。(六)检验不合格的气瓶需进行报废处理。第十条提倡使用危险性小、毒性低、可燃性低的实验气体替代危险性大、高毒、易燃的实验气体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气体用
9、量较小的实验室,建议选用小瓶气体,替代大瓶气体。第三章气瓶的存储搬运与气路管路连接第H一条气瓶的存储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一)气瓶须固定稳妥(用气瓶柜、气瓶防倒链或防倒栅栏固定),分类分处存放,有经危化品专业培训的专人管理,悬挂气体状态标识牌(满、使用中、用完)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在气瓶柜门或附近张贴气瓶操作规程(含气体名称、危险属性、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等)和应急处理预案;存储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气瓶严禁混放。(二)实验室气瓶应控制在最小存储量,普通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或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严禁超量存储;逐个建立气瓶台账,更换气瓶时应及时做好记录;暂停使用的气瓶应佩戴安全帽
10、空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运走更新。(三)气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40。C以上的热源,避免曝晒、雨淋、水浸和强烈震动,室外作业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乙烘气瓶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四)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气体须配备带有气体泄漏报警器的气瓶柜,危险性较大的气体须配备特气柜。(五)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须配备通风设施和专业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警示标识;大量氮气、六氟化硫、惰性气体或二氧化碳等存放在有限空间内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并确保24小时常开。(六)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七)盛装腐蚀性气体气瓶要随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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