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保健食品)原辅材料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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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保健食品)原辅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供方:住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话定真方所编电法传需住邮营业执照号码:由话.法定代表人:传真:供需双标孤林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辅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及数量、金额(含税价)、交货(时间)和地点产品名称I商标或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元)数量金额I交货时间I交货地点III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1.产品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履行:1. 1按国家标准履行。2. 2按行业标准履行。1.3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2、履行,但卫生要求不能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可另写附件)。3. 保质期限: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少于个月(自产品出厂之日起计算)。第三条产品包装1 .包装要求: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藏要求等。2 .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3 .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项执行。3. 1包装物不回收。4. 2包装物由供方回收。第四条交提货方式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履行。1 .供方送货:产品运输由供方负责办理,供方送至,运费由供方承担。2 .供方代办运输:供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代办运输,运费由需方承担(代办运输协议另订附件)。3 .需方自提:需
3、方前往供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自行运输。第五条验收方法1.供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附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1.1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同品牌不同规格的产品);1.2供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一个生产周期为月);1.3供方所供产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有较大)改变的;1.4其他。2 .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主要卫生指标、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完成验收程序。如有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收货后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同协商
4、处理办法。如对产品质量认定发生异议,由(以)方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计量认证的机构检验报告为准。3 .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供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通知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第六条付款方式需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货款支付给供方。1. 一次性付款方式:年月日支付全部货款,计人民币元,大写2.分期付款方式:2.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2. 2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o2 .3一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O3 .预付款条款:o(如无此项请划去。)4 .其他约定的付款方式:o第七条违约责任L供方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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