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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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级认定的农业企业
2、第三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凡申报并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 .企业主营业务。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3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4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原则上不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5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6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4、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7 .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8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
5、安全事件。9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州(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1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 .企业的信用报告由企业到人民银行查询后出具。3 .企业的税收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4 .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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