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专发雉作资金管理为法(但为单唇猊求爸见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及住宅小区内独立房屋并独立业主的,业主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第
2、三条维修资金应遵循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设区城市的区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州)、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第二章交存第五条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
3、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o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六条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
4、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售出的房屋维修资金应当自业主交存第一份维修资金之日起两年内或商品房销售80%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具体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第八条公有住房房改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当地房改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中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九条业主申请房屋转让、抵押时,应当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第十条业主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的首次应交存数额30%的,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催告业主
5、续交,并向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续筹后账面应当不少于规定的首次应交存数额。本办法施行前,已售出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市(州)、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第三章管理监督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将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条件。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银行资信状况、能够提供的资金收益水平、服务效率和质量、资金支取使用监管、为业主提供第三方服务等因素,建立专户管理银行考评退出机制,按年进行考核测评。对于考核测
6、评不合格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解除合同。第十二条专户管理银行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建立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子系统,并纳入管理部门统一的管理系统之中。管理系统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管理。建立维修资金查询系统,保证业主随时查询分户账中的资金数额。第十三条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业主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管理部门在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查询时,应当书面提
7、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第十四条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维修资金总额及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在确保维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的维修资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科学管理模式,努力实现维修资金增值保值利益最大化,提高业主的收益率。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维修资金当年实现的收益要在本年内分配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滚存使用,确保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据实分配。第十五条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六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及产生的孳息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8、维修资金挪作他用。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业主维修资金账户滚存使用:(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公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五)其他应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三)账目管理委托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方案;(五)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六)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9、以上事项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账户,并向所在地管理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修订 草案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