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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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2篇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5篇三、大学优秀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办法12篇四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14篇五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18篇六、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27篇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33篇八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5篇九大学交通安全百分验收试行办法50篇十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53篇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
2、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理赔。第四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第二章理赔界定第五条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理赔: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3 .因工作失
3、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4 .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5 .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6 .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理赔:1 .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4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
4、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三章理赔标准第七条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1 .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 .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 .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第八条专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30%-100%的赔款。第九条特殊仪器设备(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移动硬盘等)丢失、损坏的,可根据仪器设
5、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及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50%-IO0%的赔款或理赔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须办理验收建账手续)。第四章理赔处理办法第十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理赔事宜。对责任人做理赔处理决定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理赔比例。第十一条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现场,由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相关单位应
6、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填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表,并在一周内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处以理赔外,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理赔。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由单位主管负责人提出理赔处理意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第五章理赔缴款及账务处理第十五条理赔处理意见经学校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统一开出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理赔通知单后,
7、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理赔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理赔处理决定的,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岗位津贴中扣除。第十六条若理赔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第十七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理赔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第十八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理赔缴款手续,在校财务处办理。该款项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应缴纳的理赔费用到账后全额划拨给相关单位,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或新购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理赔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转资产管理处注销实物账。第六章附则
8、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办法(*号)同时废止。篇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合理配置,提高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机关、后勤系统、学校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非法人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配置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体系。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
9、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校内分级监管、各单位使用、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
10、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等。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
11、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为适应学校产业的发展需要,学校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设专人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其中,相关归口职能部门须设一名或数名专职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由相关归口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分负责。
12、1.固定资产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1)仪器设备、家具等物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2)房产、地产由基建房产处负责。(3)校本部的室外构筑物、道路、桥梁、树木等,由总务与产业管理处负责;实验林场以及学校投资建设的校外基地、科研点等由相应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4)图书由图书馆负责。(5)标本由标本馆负责。(6)文物、档案和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2 .各项专利、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由科技处负责。3 .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4 .各项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账务处理与核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第十二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
13、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5 .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6 .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7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8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9 .促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机制。10 加强国
14、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11 统计、汇总各归口单位有关国有资产数据,按要求定期向学校、财政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1 .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对本单位购置、领用、占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 .做好在职责范围内的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报批工作。3 .负责对利用本单位实物、无形资产等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负责
15、本单位拟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报批工作。4 .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1 .凡涉及资产购置、受赠、调入等情况,各单位均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2 .凡涉及资产出售、抵押、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报失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事宜,需由经办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决议后,报备案或审批。3 .校内单位在对外经济关系中需开具的国有资产证明或各种产权验证等,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第四章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五条学校
16、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性资产运作的机构和单位。第十六条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1 .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和落实全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 .代表学校行使对已投资企业或单位的股东会职责,行使出资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3 .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申报和管理。4 .学校对外投资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5 .学校从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校院分配问题。6 .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等上
17、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绩效考核。7 .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第十七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L校内各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公司化运营方案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8 .学校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最终股东权利。9 .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发生变更,须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学校的国
18、有资产绩效考核采取统筹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原则,对各单位和个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第十九条按照“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总体要求,以企业资产增值为目标,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考核。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第二十一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
19、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2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3 .擅自提供担保的;4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L未履行职责,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2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3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
20、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三、大学优秀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提高疗休养质量,促进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疗休养制度在提升教职工生活品质、助力学校建设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疗休养对象及条件1 .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以上荣誉获得者;2 .校级以上各类人才项目、支持计划获得者等;3 .获得“立德树人奖”荣誉称号的教职工,以及其他受表彰的先进模范职工;4 .长期
21、工作在教学、科研、教辅、管理、服务等岗位,承担教学任务繁重,特别是苦、脏、累、有毒有害岗位的教职工及因公负伤教职工,以及在定点帮扶一线工作的教职工等。二、疗休养时间、内容和地点L疗休养时间:教职工疗休养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时间控制在5天以内(含往返时间),跨省一般不超过7天。2 .疗休养内容:疗休养活动主要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服务,可以适当组织参观考察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3 .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安排在以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及对口帮扶地区,一般以省内为主。三、疗休养组织和管理1 .教职工疗休养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年度教职工疗休养
22、总人数控制在100人左右,分批次组织实施;保障人员由校工会工作人员和热心工会事业的优秀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组成。2 .参加疗休养人选每年上半年由各基层工会提名,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确定推荐人选报校工会,校工会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确定名单。3 .参加疗休养人员要遵守休养地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便离团;遇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者,事前须向带队人员请示,办理完离队手续后才可行动。根据需要可允许一名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需与疗休养承办单位签订疗休养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4 .疗休养期间若发生突发或不可抗拒因素,将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行
23、程。5 .疗休养人员(含工作人员)若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按照适用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条例执行。四、疗休养费用1 .教职工疗休养支出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不含交通费,每人费用不超过460元/天;疗休养期间不再享受交通补贴和生活补贴。2 .教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学校承担,从校工会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五、疗休养的有关要求1 .严肃纪律规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2 .严格财务规范。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虚开发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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