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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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3篇三、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8篇四大学研究生学术“卓越”奖学金评定办法13篇五大学学习管理办法15篇六、大学校友会组织管理办法19篇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23篇八大学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暂行办法27篇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31篇十大学课程安排变更管理办法43篇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是保证顺利完成教学、科研、行政任务的基础条件。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在所有学校
2、建账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助各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二、仪器设备“三分用、七分养”。各单位首先应抓好各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及相关的维护保养规程,制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规章制度,对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三、仪器设备的维修1 .在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损坏行为,按照相应条款处理。2 .在保修期范围内或合同规定维修范围内的正常维修,不要自行拆卸维修,应联系供货商维修,没有供货商联系方式的应向仪器设备采购部门索取售后服务的联系方式。如供货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维修不合格应及时向学校
3、采购部门反应情况。3 .过保修期或不在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修。不应擅自自行维修或找其他厂商维修,如擅自维修发生损坏行为按照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相应规定处理。四、因维修发生的费用本着“先使用者和单位负担,后学校负担”的原则使用,具体使用办法详见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规定。五、仪器设备维修后,要对其维修部分的技术指标和运行状况进行验收、鉴定,使用合格后方可在维修确认单上签字和支付维修费。大型仪器设备要认真书面记录维修保养情况。六、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二、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
4、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外聘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含教辅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和临时承担监考等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第三条教学事故依其责任大小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
5、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二)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四)教师在命题、试卷评阅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一般的;(五)教师在论文、项目、专业实习、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学生试卷、成绩记录或论文等丢失的;(七)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的;(八)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或
6、考试安排失误或通知不到位,影响教学或考试秩序的;(九)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督考过程中从事无关的活动,情节一般的;(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一般的。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80分钟以下的;(二)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他人代为上课的;(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大量谈论个人私事或敷衍教学的;(四)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或者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的;(五)教师在试卷评阅中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出现漏评、统分、登分等错误情节严重的;(六)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
7、善,丢失、损坏学生成绩记录、证书、名册等重要教学档案和教学管理文件的;(七)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教学活动、提供教学设施设备、学籍管理或上报数据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八)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督考过程中对考试违纪现象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九)教师在论文、项目、专业实习、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情节严重的;(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坚定政治方向,有损害党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自觉爱国守法,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言行的;(三)教
8、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传播优秀文化,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四)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中途离岗或减少课时80分钟以上的;(五)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泄露考题或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徇私舞弊行为的;(六)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物重大损失的;(七)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督考过程中对考试违纪现象玩忽职守,情节恶劣的;(八)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且价值较大的;(九)教学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给师生造成重大伤害的;(十)教学管理人员
9、出具虚假的学历、学籍等证书、证明,伪造学生成绩、档案的;(十一)教师在论文、项目、专业实习、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情节恶劣的;(十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情节恶劣的。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一)有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发生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有关事实,通知事故责任人提交书面陈述并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调查表,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召开处(院)务会,研究拟处理意见;(三)对拟认定构成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并根据到会教学
10、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书;(四)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其所在单位经通知未按时提交材料的,丧失异议权及申诉权,视为其对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无异议。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已掌握的材料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六)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七)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八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一)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1月发放额10%;(二
11、严重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H月发放额30%;(三)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1月发放额的50%;(四)主动报告教学事故行为的,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理,由教学委员会进行认定。(五)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考务工作发生教学事故的,扣发其当场考务费用,一年内不得参与考务工作,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罚;(六)凡认定为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七)凡认定为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参评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资格;(八)对多次出现课堂
12、教学秩序问题的学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约谈学院院长及分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督促其整改,纳入学院年度考核。(九)我校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者,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的10%O严重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的30%O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50%。(十)教学事故决定书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责任人及所在学院和部门备存,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包括本数。第十条在我校承办的国家级、
13、市级招生和教学考试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参照本办法从严认定和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篇三、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开放共享、科学使用,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所指为单价或成套价格在20万元人民
14、币(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综合实验中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第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全校范围内贵重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二)推动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三)指导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
15、核评价,根据效益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贵重仪器设备资源整合和调配。(四)其他贵重仪器设备相关工作。第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处理日常事务。第三章论证、购置和验收第七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申购单位应填写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见附表1)。第八条论证工作按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金额范围分级进行。(一)预算单价在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贵重仪器设备,经综合实验中心审核后,由二级单位组织论证,专家组成员35人。(二)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贵重
16、仪器设备,由综合实验中心组织论证,专家组成员57人,须有2名其他学院相近学科专家。(三)预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专家组成员79人,须有2名校外相近学科专家。第九条通过论证的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采购。若设备购置计划和论证时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组织论证审批。第十条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完成。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为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完善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体系。第十二条40万元(含)以上由国拨专项资
17、金购置的教学科研类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第十三条为了鼓励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专项基金,促进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具体工作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实施。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使用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改变和功能开发及必要的劳务费用。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要先经过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
18、管理单位按照贵重仪器管理平台建设要求负责预约登记等日常管理。第十六条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要求,并为仪器维修提供数据,使用管理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对贵重仪器设备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档案内容应包括:(一)原始资料,包括仪器设备计划审批、论证报告、验收报告、设备信息登记表、仪器说明书、定货卡片和原始单据、验收、调试记录、来往函件及有关生产厂家的情况等。(二)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和保养制度以及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三)仪器使用和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使用日期、内容概要、使用时数、使用单位、姓名等。维
19、修记录应记载维修的日期,参加维修的人员,维修的内容概要,零部件更换情况以及维修经费的数目等资料。上述两方面的资料应每学期存档一次。第十八条为保持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第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变老设备时,应报所在学院和综合实验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由合作单位来函,经学院、学校审批,双方签订借用设备协议后,方可借出。第二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或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贵
20、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或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的贵重仪器设备,按照规定予以报废。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实行年度使用效益考核制度,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具体实施工作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第二十三条对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度高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及个人,学校将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篇四、大学研究生学术“卓越”奖学
21、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已获得突出科研成果,并具有优秀科研潜质的博士研究生取得更加卓越的科研成果,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大学研究生学术“腾飞”奖学金更名为大学研究生学术“卓越”奖学金(以下简称卓越奖学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评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具有国籍的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卓越奖学金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卓越奖学金在每年的3月进行评定。第五条卓越奖学金奖励名额只设最高限,不设下限,可以空缺。第六条卓越奖学金名额为10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万yeo第七条评定条件延期毕
22、业一年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强,取得在本领域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并有望产生重要影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1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SCLSSCLA&HCI检索源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2篇,且累计影响因子达到12以上;2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SCLSSCLA&HCI检索源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且累计影响因子达到10以上,其中有一篇影响因子达到3以上;3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SCLSSCLA&HCI检索源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其中有一篇影响因子达到3以上,并同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新品种培育至少一项者;4 .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经导
23、师推荐、学科评定,确定1年内完成高于上述学术成果标准之一者。5 .其它说明发表文章中,如出现共同第一作者,只认定排名第一者;新品种登陆等相关学术成果,须由学校科技处认定,方可确定。对未在以上列出的学术成果,需学院提供学术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认定的书面材料,并报学校讨论研究确定。第八条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 .有课程不及格者;4 .未按时办理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5 .参评时学籍状态处于休学状态者。第九条卓越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公开答辩、专家评审、择优奖励”的方式进行,凡符合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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