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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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2篇二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4篇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8篇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10篇五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活动实施办法15篇六大学项目库管理办法16篇七大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请假管理办法19篇八大学教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20篇九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办法23篇十大学双语教学管理办法26篇一、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硕土学位论文的评选活动,以鼓励研究生创新,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学术氛围建设,
2、同时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具体办法如下:评选原则和评选标准(一)评选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和鼓励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二)评选标准1 .论文选题跟踪学科前沿,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 .文献综述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该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发展与现状,归纳、总结正确;3 .研究内容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4 .研究成果对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对学术研究和科技发展具有较大实用价值;5 .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表述清楚、准确,层次分明,推理严密,书写
3、规范;6 .学位论文应获得同行专家较高的评阅意见,送审结果的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二、评选对象和数量(一)评选对象每学年我校拟获或已获得博(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已申请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参评。(二)评选数量各学院按获参评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总数的5%、硕士研究生总数的3%进行评选。三、评选程序(一)申请与推荐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及学科推荐,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学院。(二)初选学院组织专家依据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和推荐名额,综合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意见、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对论文质量、支撑成果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筛
4、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将推荐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三)终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该年度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相应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四)公示优秀学位论文名单由学位办在研究生院官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四、表彰和奖励学校将对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他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人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学位办将按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相关规定
5、提交学校进行处理。一经认定,将撤销对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篇二、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为推动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并实践符合时代发展和学校特色的教学规律,解决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全面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立项原则1 .教学研究工作应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研究教育教学中出现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科学严谨,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开拓创新。2 .教学研究项目是指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申请人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机构评审批准后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研究项目要符合学校总
6、体建设思路,要求在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同时,还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教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3 .教学研究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校级又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二、项目申报与评审L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国家和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按和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国家级、省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4 .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尤其是长期奋斗在教学第一线的骨干教师。5 .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首先由主持人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推荐,由主管领导审核并
7、签署意见,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研究项目的需要和可能,以便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6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由教务处汇总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遴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按上级部门具体安排而定,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三、项目管理1 .教学研究项目实行校、院、项目主持人三级管理制,以学院管理为主。学校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院(系)管理工作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项目的实施由项目主持人负责。2 .教务处负责向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下拨研究经费;负责项目监控;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3 .项目所在院(系
8、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为项目的研究、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好定期检查、总结和应用推广工作。4 .项目主持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定期向院(系)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并在项目结题时通过院(系)向教务处提交结题验收报告,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验收。四、经费管理1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学校将按照上级要求给予经费配套资助。校级项目研究经费和学校资助配套经费由教务处划拨到所属单位,由所在单位管理,专款专用,院系不得挪作他用。2 .对于一般项目,项
9、目经费实行一次全部性划拨;对于重点项目及省和国家级项目,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次划拨总经费的50%作为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后视其进展情况再行划拨。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经费报销必须先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方可报主管领导审批。经费使用应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充分利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遵守财务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3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1)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参加相关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2)会议费:关于研究项目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及验收结题会的等支出;(3)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资料及论文版面费用;(
10、4)办公费: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日常办公用文具、纸张、配件、耗材等,超过2000元的固定资产需经教务处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5)其他费用。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申报书上的项目预算计划执行。4.教务处对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经中期检查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暂停划拨后续经费,直至取消立项。5淇它(1)学校提取3%的教研发展基金(教研经费在2000元以下的项目除外)。(2)按时、按质、按量结题且按本办法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的项目组,经费仍有结余的,可继续用于其它教研费用的支出。五、结题验收1 .教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通过所在院(系)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申请进
11、行结题验收。2 .教务处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组织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教育主管单位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校级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验收意见。3 .对结题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间,学校将不再接受该项目组成员的任何立项申请。限期截止后,视其完成情况作出是否允许其参加下一年度结题验收的结论。凡未结题的项目,其所有成员不得作为负责人再申请新项目。本办法由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大学教学研究管理办法和大学教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号)两个文件废止。篇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
12、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生工作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的原则,加强部门间学院间的相互协作与相互联动。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主任由主管招生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
13、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教务处主管招生副处长。第六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招生工作副处长担任。第七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执行及省级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做好学校的招生计划管理,集体决议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严格各种特殊形式招生考试管理等。第八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等特殊形式的招生考试,组织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等。第九条学院负
14、责拟定本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宣传,参与招生录取,审核考生高考档案,组织新生接待工作等。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申报年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第十一条学院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第十二条本科生招生委员办公室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生源分布、和学校教学资源情况等,制定年度普通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审议。第十三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省级招生部门上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第四章招生宣传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工作要本着注重实效、反映特色、信守承诺和规范操作等原则进行,根据时间、地点、宣传途径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宣传,形成招
15、生宣传长效机制。第十五条学院负责不同地区及生源基地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作具有学院特色专业特色的宣传材料,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宣传工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招生宣传队伍。第五章招生录取第十六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七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制定的各项规定。录取人员严格遵守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实施录取工作。网上录取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证网络安全,招生用户名、密码等内容实行专人保管。第十八条录取期间,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省生源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专业招生计划调整。省级间计划调整经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研究后报上级主
16、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公章。招生录取结束后,尽快将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第二十条考生退档由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定期召开全校招生工作会议,通报当年录取情况,总结招生工作并部署下年度工作计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新生报到后必须进行资格复查及体检。对冒名顶替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制度、不具备录取或入学资格等的学生,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篇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
17、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I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18、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二)严重教学事故(H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三)一般教学事故(III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第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第六条为加强
19、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第七条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申诉和复议。第四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八条发生教学事故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取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查实后,需填写教学事故认
20、定处理表(附表二),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据材料。教学事故发生后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第九条责任人所在单位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审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其中I级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核定。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条教学事故
21、发生后,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对已发生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者或故意拖延时间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的时效期为三年(违反CLC2等事故类型除外),教师调离本校或退休后不再追究。第五章教学事故的处理与处分第十二条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III级),由学院(部)教学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负责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只能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二)对严重教学事故(II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
22、批评,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只能评为D级及以下等级,当年度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三)对重大教学事故(I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只能评为E级,视情节至少两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III级)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11级)处理;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II级)的责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I级)处理。第十四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交学校人事处执行并备案。第十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
23、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评聘、工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章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第十六条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七条教学事故申诉程序:(一)依据书面处理通知,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调查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与处理意见,报教学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复议结果由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第七章适用范围和解释权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工作及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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