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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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
2、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二章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五条严格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外出活动。公务外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第六条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各单位拟定、学校党政办审批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第七条严格依规食宿、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食宿、乘坐交通工具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三章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第八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3、公务接待必须有派出单位提供的公函或正式的函告通知等,无公函或函告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相关人员来校进行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无法取得来访人员提供的公函或函告通知的,应由邀请单位出示邀请函,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接待费用。第九条实行对口接待。上级单位来访、同级单位来学校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第十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按相应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单次接待在2000元以下的,教学部门依据业务归口分别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非教学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教学部门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非教学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一条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迎送。第十二条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接待规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次。接待用餐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5、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工作餐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常驻地开展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在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的,应严格按学校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
6、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摆放水果或花篮。第十四条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五条严格公务接待报销审核。公务接待活动严格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国内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消费明细单、公务卡消费记录等材料。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因公出差确需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规定与差旅费一同报销。第四章工作用餐管理第十六条严格工作用餐范围。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外在学校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
7、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报销工作日中餐加班餐费。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学校食堂就餐的,经工作用餐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在常驻地范围内,来访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安排工作餐一次,审批程序参照工作用餐执行,陪餐人数参照公务接待执行。第十七条严格工作用餐审批制度。各单位工作用餐应实行先审批、后用餐的原则,确需安排工作用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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