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docx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常驻地指长沙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第三条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教职工出差前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
2、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审批权限详见公务出差审批单说明。出差时长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含30日)内,超过期限的,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在审批当中,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3、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2)。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报校长批准后据实报销。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4、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费住宿费标准表(见附表3)。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住宿。第十三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果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报校长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教职工出差,
5、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12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省内出差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
6、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二十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期间,不计算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第六章会议培训借调等的差旅费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I(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下同),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举办单位
7、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计发市内交通费。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的,其往返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经组织批准,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专业进修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专业进修或支援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
8、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上级另有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计发市内交通费,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首次前往调入单位报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教职工自理。第二十五条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
9、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或项目)承担,不得转嫁。差旅费报销不包括出差期间购置的礼品、纪念品和旅行社开具的旅游考察费用发票。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发生的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按一天计发市内交通费,原则
10、上不计发伙食补助费,确有需要就餐的,参照工作用餐管理办法执行。教职工出差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市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的,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出差教职工应提供午休房或延迟退房的证明和原因说明,并经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批。第三十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报销差旅费:一是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的,由个人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是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个人说明情况并提供付费证明,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院 差旅费 管理办法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