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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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和竹子、灌木林地上的天然林和公益林。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采伐林地上的乔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竹子
2、灌木林地上的天然林和公益林,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四条采伐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使用采伐限额。准予占用的林地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其地上的林木作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转建的建设项目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和采挖的林木,属于古树名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或者天然林的,还应当遵守古树名木、野生植物和天然林保护相关管理规定。采伐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特殊区域范围内林木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3、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永续利用。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编制一次。第七条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限额,依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单独编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未纳入前款规定单独编限的国有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额,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管理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组织和个人,其所经营管理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以单独编制,纳入该行政区域统计汇
4、总。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经营组织和个人所经营管理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县进行编制和统计汇总。交通、水利、司法、农垦、部队等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所经营管理的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第八条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必须自下而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林业局。交通、水利、司法、农垦、部队等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所经营管理的林地上林木单独编制采伐限额的,由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第九条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因扑救
5、森林火灾、防洪抢险、地质灾害应急等紧急情况,以及对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组织采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地上林木和更新设计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消耗量在当年采伐限额中核销,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条林木采伐分项限额指标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按森林类别,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采伐限额;按权属,分为国有和集体采伐限额;按林分起源,分为人工林和天然林采伐限额。第十一条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因下列情形须采伐林地上林木且统筹
6、使用县域范围内年森林采伐限额无法解决的情况:(一)采伐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受损林木的;(二)采伐影响电力线路、铁路、公路、河道和水利设施等安全林木的;(三)因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隔离带,采伐林木的;(四)在自然保护区内,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采伐林木的;(五)因实施省级以上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须采伐林木的。(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需使用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局,经批准后从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中解决。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十二条
7、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二)申请人相关身份信息;(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四)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五)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设计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5亩或者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采伐审批。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将同一林权宗地的林木拆分为数个少于5亩或者30立方米进
8、行申请的,不适用承诺制审批规定。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流转,双方已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林木受让方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申请采伐时流转双方必须明确采伐后更新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双方签字的承诺书。第十四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区的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局核发;(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委
9、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采伐其因流转取得使用权的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参照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发证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属实后,予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是不超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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