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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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指:(一)小(一)型水库:100万m3库容VloOO万m3的水库;(二)小(二)型水库:10万m3库容VlOo万up的水库;(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500m3库容VlO万m3的塘(堰),50m3库容500m
2、3的蓄水池,流量VlnWs的灌排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装机容量VlOOOKW的灌排泵站;(四)小型农村供水工程:IOm3日供水量Vloom3或100人日供水人口VlooO人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量Vlom3或日供水人口VlOo人的分散供水工程。(五)小型堤防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洪水重现期30年(主要保护一般城镇或非农业人口20万人)的4级堤防;防洪标准为10年洪水重现期20年(多为保护农村等区域)的5级堤防。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合理负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保障机制。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
3、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检举。第二章管理主体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依法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小(一)型水库的管理单位为仪陇县水库建设运维中心;(二)小(二)型水库的管理单位为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依法将其管理职责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水合作组织承担;(三)政府投资兴建的塘(堰)、蓄水池、灌溉渠道、灌溉泵站、小型集中供水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为工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四)政府、企业(合作社)、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归投资者共同所有,由投资占比多的一方作为
4、管理单位,或由投资者共同协商确定管理单位;(五)个人全额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六)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共同所有,由受益农户自主管理或协商确定管理方式;(七)小型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章会体系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应坚持“权、责、利”统一,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有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血责县域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直、考核、指导工作,保护工程设施,维护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第九条
5、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十条仪陇县水库建设运维中心具体负责小(一)型水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组织编制并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运行调度规程,做好防洪及安全工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履行管理单位职责,做好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工程;(二)摸清工程
6、底数,建立并动态更新管理信息台账;(三)维修养护工程及设施设备,保持完好,确保安全运行;(四)做好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五)负责本行政区内水权分配,实行计划供水,按规定计收水费、电费;(六)落实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相关措施;(七)在确保公益目标前提下,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八)做好业务培训,鼓励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九)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宣传安全运行知识;(十一)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明确一名村级水利巡管员,根据需
7、要可以明确若干名组级水利巡管员,巡查、监测设施运行情况:(一)负责辖区内工程安全巡直和险情隐患排查,按程序上报信息;(二)负责工程防汛抗旱、蓄水保水、提水放水、工程保护、日常检查、观测记录等工作;(三刑责辖区内工程水费承包费、经营费等费用的收缴;(四)建立健全辖区内工程管护台账。第十三条提倡和鼓励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管理单位签订用水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水用水长效机制。第十四条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小型水库及重点山坪塘的物业化管理和专业化管护。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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