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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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强化使命导向、有组织科研,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支持前沿交叉和颠覆性技术研发、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支持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等科技活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
2、包括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专项,以及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人才、科技合作等任务。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任务类别进行调整完善。第四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产生,实施中可采取揭榜制赛马制军令状链主制等方式组织。第五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坚持目标导向、绩效导向,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突出里程碑式考核、关键节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务调整、滚动实施和终止撤销等挂钩。第六条省重点研
3、发计划非涉密项目应纳入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实现全流程统一管理。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征集推荐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推荐申报项目,监督推动项目实施和自筹资金落实,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审核项目
4、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不得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影响项目执行;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按合同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
5、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探索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按照委托协议要求,提供项目管理相关服务。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等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全省重大创新需求,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同时根据项目特点按需确定项目指南。项目指南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凝练形成。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根据各专项任务项目要求公开或定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
6、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和具体支持方式等内容。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为山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负责承担项目核心研发或任务组织。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多个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单位均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项目任务分工、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内容等。(二)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内外创新主体均可按要求参与项目申报。(三)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
7、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省科技厅有关项目限项规定。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员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后,自主组织或按程序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等开展形式审查,通过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组织评审,主要围绕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经费预算等方面开展评审。评审专家一般应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国家级科技专家库以及省级
8、科技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回避制度。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按程序拨付资金。第十七条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科技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适当简化立项和资金拨付程序。与国家部委、单位联动实施的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或其他符合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条件的研发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
9、得少于或低于申报书相关内容。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开展项目阶段性评价或检查,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
10、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未实行单独核算的,经省科技厅检查确认后,对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资金。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U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和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里程碑
11、节点考核,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产出重大成果等做出判断。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科技厅。未通过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须根据省科技厅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及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科技厅。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
12、按以下调整流程执行。(一)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论证后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后批复。(二)一般调整事项。变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定后批复执行。具体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期满后,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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